保監會再規範“高現價” 一年期産品規模限制加倍
- 發佈時間:2015-12-09 11:17:35 來源:環球網 責任編輯:郭偉瑩
近兩年,高現金價值産品成為了一些中小型險企的“看家法寶”,但其中蘊含的風險也是監管機構重點關注的。繼2014年發文規範高現金價值産品後,《第一財經日報》從相關渠道獨家獲悉,保監會近日向各壽險公司下發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高現金價值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進一步規範高現金價值業務。
一年期“高現價”産品受影響
“此次徵求意見稿最大改變是一年期的高現金價值産品額度對資本金的要求高了。”一名中小型保險公司高管對本報表示。
根據本報獲得的徵求意見稿內容來看,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高現金價值産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投入資本的2倍以內;其中預期産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現金價值産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投入資本的1倍以內。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的《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高現金價值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內容中,並沒有關於一年期高現金價值産品的相關限制,僅是定義了“高現金價值産品是指第二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與累計生存保險金之和超過累計所繳保費,且預期該産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不滿3年的産品。”而此定義在本次徵求意見稿中也並無改動。
“這就意味著,對於一年期的高現金價值産品,原來並未單獨規定,而現在是有多少資本金,就只能做多少此類業務,和之前規定相比相當於規模減半。而是否屬於一年期産品,主要看在條款上退保手續費是否僅在一年以內退保時收取,和産品本身的存續期並不直接相關。”上述公司高管表示。
另外,和2014年的通知一樣,對2013年度高現金價值産品保費收入已然超過當年投入資本2倍的公司,此次徵求意見稿也同樣設定了至2018年年底的過渡期。
不過,和2014年的“過渡期內,高現金價值産品年度保費收入在基準額以內的部分,不施加額外的最低資本要求;超過基準額的部分,其最低資本要求將予以提高,具體標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規定相比,此次徵求意見稿顯然更為嚴格。
徵求意見稿要求:“過渡期內,保險公司的高現金價值産品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基準額以內,其中預期産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現金價值産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公司基準額的0.5倍以內。”
如果保險公司高現金價值業務規模超過上述規定,此次徵求意見稿中要求保險公司應自下一季度向保監會報送專項現金流壓力測試報告。壓力測試報告至少應包含公司整體層面的現金流壓力測試報告、針對高現金價值業務的現金流壓力測試報告和現金流管理計劃。
高現價産品何去何從
2014年的通知中規定,保險公司銷售高現金價值産品的,應保持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而在“償二代”中,反映公司量化風險的資本充足狀況的指標變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因此,此次徵求意見稿中,相關規定變為“保險公司銷售高現金價值産品的,應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且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否則,將立即停止銷售高現金價值産品。
這條新規定相對之前是松是緊?接受採訪的多名業內人士及從事多年保險審計公司的註冊會計師表示,該條款的改動主要是配合“償二代”,而由於償一代和償二代的計算方式不同,因此很難直接比較。
“不過,從整個行業來看,"償二代"下,現在的高現金價值産品期限相對較短,對資本金需求更高,將對償付能力形成較大壓力,預計明年正式實行"償二代"之後,中小險企的高現金價值産品預計會有較大幅度的"降溫"。”一名中型險企相關負責人對本報表示。
但是,上述小型險企高管有不同意見。他表示,在“償二代”下,引入了很多風險因子,産品在償付能力體系中的佔比反而變小,如果投資相對不那麼激進,或者從管理入手降低相關風險,則此類高現金價值産品對於償付能力的影響反而沒有在“償一代”下那麼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