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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兼業代理實施分類監管 代理機構需符準入條件

  • 發佈時間:2015-12-09 11:13:13  來源:千龍新聞網  作者:黃蕾  責任編輯:郭偉瑩

  數量多、分佈廣、行業分類差異較大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即將迎來一場全面的整肅規範行動。上海證券報昨日獨家獲悉,保監會已起草《保險兼業代理監管辦法》,並於近日在行業內部徵求意見。這意味著,魚龍混雜的20余萬保險兼業代理大軍,即將實施統一的監管標準。

  專業代理與兼業代理均為代理銷售保險産品的仲介機構,兩者的區別在於兼業代理只是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利用自身主業與保險的相關便利性,在自身經營場所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例如銀行、汽修廠等都是保險兼業代理的主要群體,目前總數多達21萬餘家,而專業保險仲介機構僅有2500多家。

  根據記者拿到的徵求意見稿,保監會擬將保險兼業代理劃分為A、B、C三類,實施分類監管,並在分類的基礎上,實施行業準入清單和代理險種目錄。A類主要是指銀行、郵政、證券、基金、信託、金融租賃等貨幣銀行服務、資本市場服務這兩類機構;B類則包括汽車批發與零售、交通運輸、電力熱力燃氣自來水銷售服務、旅行社、旅客票務代理、機動車燃料零售、電信服務等七類;C類為人身險、財産險公司,即保險公司之間也可以開展代理業務。

  “這也意味著,今後可能只有上述行業的機構,才具備申請保險兼業代理的資質。”一位保險仲介市場資深人士解讀稱。不過,即便是所處上述行業,也還須符合一定的準入條件和代理險種範圍。

  首先,A類機構的準入標準是:經銀監會、證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等。A類機構可代理的險種幾乎囊括了大部分財産險和壽險産品,包括車險、家財險、企財險、萬能險、普通壽險、農業險等近20種。

  其次,B類機構的準入標準是: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已設分支機構數量10個(家)以上等。B類機構只能代理銷售一年期(含)以內的保險産品,具體可代理的品種除意外險和健康險之外,須與機構主業具備一定的相關性。如汽車批發與零售企業只能代理車險、意外險和健康險。

  至於C類機構(即保險公司之間開展代理業務),根據要求,一家財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允許委託一家人身險公司代理業務,一家人身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允許委託一家財險公司代理業務。合作的保險公司只能在雙方均設有省級分公司的區域進行相互代理。保險集團內各保險子公司間開展相互代理合作,可以多於一家,但不得同時與集團外的保險公司開展相互代理業務。

  近年來,由於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資訊技術的廣泛應用和金融市場的快速變革,保險仲介商業模式的弊端逐步顯現,積累的矛盾問題也開始逐漸暴露,風險隱患日益增多。為此,徵求意見稿中特別提出了市場退出機制,即如有機構最近連續6個月沒有代理業務,內控管理混亂,資訊系統不完善等情況,監管部門將不予延續其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資格。

  據記者了解,為加快推進兼業代理監管改革工作,《保險兼業代理監管辦法》將以規範性文件頒布。在業內人士看來,徵求意見稿在經營規則、管理責任等方面對兼業代理與專業代理進行了統一要求,此舉旨在避免出現因保險業務的兼營性而弱化管理要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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