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文件:有條件地放開部分險种經營區域限制
- 發佈時間:2015-07-27 18:4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張少雷
中國保監會27日在京發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新規將自10月1日起實施。
隨著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與廣泛普及,網際網路及移動互聯已成為保險機構銷售和服務的新興渠道。近年來,中國網際網路保險呈現加速發展態勢,為保險業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銷售行為觸及監管邊界、服務體系滯後和風險管控不足等風險和問題,亟需進一步規範。
同時,近期中國央行會同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網際網路金融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監管。網際網路保險由保監會監管。
線上與線下監管標準一致
此次《辦法》適用的對象包括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路平臺。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全國性的保險專業仲介機構。第三方網路平臺是指除保險機構的自營網路平臺外,在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活動中,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技術支援輔助服務的網路平臺。
保險公司或保險集團下屬的非保險類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區域性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都不能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據悉,《辦法》遵循的主要原則包括,一是線上與線下監管標準一致。網際網路保險沒有改變保險的根本屬性,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應與傳統保險業務監管具有一致性。
其次是強化市場退出管理。根據“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監管思路,《辦法》主要是通過明確列明禁止性行為的方式,強化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路平臺的市場退出管理,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有條件地放開部分險种經營區域限制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基於網際網路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點,《辦法》有條件地放開部分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如: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産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産保險業務等。
除《辦法》列明的險種外,其他險種不得跨區域經營。同時,《辦法》也提出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向消費者明示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以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
針對不能保證異地經營售後理賠服務、導致出現較多投訴的保險機構,監管部門將及時採取措施停止其相關險種的經營。
明確保險機構與第三方平臺的職責劃分
值得注意的還有,在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發展過程中,部分第三方網路平臺對保險業務不熟悉,合規風控意識薄弱,出現了違規承諾收益、産品資訊披露不合規等違法違規現象,引發了社會廣泛爭議,甚至是對保險業的負面評價和質疑。
為此,《辦法》明確了第三方網路平臺的業務邊界,強化了其參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行為約束:一是明確職責定位。第三方網路平臺可以為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業務提供輔助支援。若第三方網路平臺參與了網際網路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等關鍵環節,則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等。
在信披方面,《辦法》要求,要求經營主體在相關網路平臺的“顯著位置”,列明一系列必要資訊。如:承保的保險公司和客戶投訴渠道等等。保險機構不能刻意隱瞞上述資訊,也不能用各種手段誘導消費者忽略這些資訊,要能夠讓消費者注意到、非常方便地找到這些資訊,確保消費者能夠作出客觀、理性的判斷等。
負責人表示,上述資訊必須由保險公司統一製作、授權發佈,一旦出現問題,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