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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巨災保險制度 政府應當“兜底”

  • 發佈時間:2015-10-26 09:14:06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劉英團  責任編輯:郭偉瑩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央明確提出了要進一步完善保險的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並要求保監會和財政部牽頭,聯合相關部委確立巨災保險制度“三步走”計劃。日前,保監會國際部翻譯研究處副處長戴樹人在“第二屆北京保險國際論壇”上透露,由於新國十條進一步明確出臺巨災保險法規,原有規劃提速,預計地震巨災保險條例會在今年年底出臺。

  從地震到雪災,從大旱到颱風,自然災害給我國帶來的損失觸目驚心。政府的“救濟”儘管必不可少,但充其量是“補充”而非“填平”巨災所造成的損失。從國際經驗來看,市場化的運作機制尤其是保險機制,在巨災風險管理和巨災損失補償體系中無不佔有重要的位置。數據顯示,全球過去20年的平均保險賠付佔自然災害總經濟損失的32%,2012年這一比例更是達到了40%。其中,美國桑迪巨災中保險的賠付更是達到了經濟總損失的50%以上。

  “巨災”來襲,如果有保險“兜底”,投保人至少不會“血本無歸”。否則,生命和財富只會在巨災中化為泡影。儘管亞洲地區的保險發展水準相對較低,但保險賠付也佔到自然災害總比重的13%左右。如,日本“3·11”大地震保險賠付佔到經濟損失的16.7%,泰國洪水的保險賠付佔到了經濟損失的26%。而在我國,由於保險業起步較晚,對自然災害的“消化”能力十分有限。2008年南方冰雪災害保險賠付只有6%左右。汶川地震的經濟損失達到了8451億元,保險賠付僅佔0.2%。兩廂比較,差距不小。

  在國際成熟保險市場上,都是政府牽頭形成巨災保險制度或巨災保險計劃。如,日本的《地震保險法》強制公民對住宅購買地震、火山爆發、海嘯等險種,政府對家庭財産地震保險提供後備保證金和政府再保險的政策支援。地震保險的50%由政府再保險。正如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常委郭廣昌所言,儘管“對一般災害損失,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保險和再保險化解,但是巨災損失具有公共産品屬性,不屬於大數法則的原則。僅靠保險公司自己難以承擔。”

  從國外經驗看,凡是開展巨災保險較好的國家,其立法部門都制定了巨災保險法規,這是被世界巨災保險的實踐所證明了的。2000年,土耳其政府在世界銀行幫助下建立了巨災保險基金(TCIP),成為發展中國家地震保險制度的新嘗試。其主要特點:一是通過立法,要求所有登記的城市住宅必須投保強制性地震保險;二是強制性地震保險的保額為2.5萬美元,超過部分實行商業性自願保險;三是強制性地震保險條款全國統一,並獨立於火災保險;四是TCIP管理機構由政府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代表共同組成。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們也應當在立法中強制推行“巨災險”。如明確要求住宅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投保巨災保險等。實行強制性巨災保險制度,是建立切實有效的巨災保障體系的基礎和保證。

  當然,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政策性保險制度,單純依靠商業保險的運作不足以支援巨災保險的開展,政府還必須給予政策、財稅等支援。從實踐來看,不少國家都在巨災保險基金的設立、再保險安排、巨災風險證券化等方面給予支援。如,美國國會1968年通過的《全國洪水保險法》規定,政府與民營保險公司合作,由民營保險公司銷售洪水保險單,所收的保險費全部建立洪水保險基金,洪水損失賠付和代理銷售費用均出自洪水保險基金,其資金來源於保險費和財政部的貸款。用首都經貿大學農村保險研究所所長庹國柱教授的話説,“全球氣候異常,災害頻發,我們的巨災制度,不能再等啦!”從今年3月21日起,深圳巨災保險工作組正式啟動。國家應在試點的基礎上,重點突破,最終建立以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為主體、財政提供支援、由全球再保險市場分散風險的一體化、多層次、多方位的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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