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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撞人無人理賠?法院判安邦財險賠16萬元

  • 發佈時間:2015-10-26 07:26:3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上公佈《安邦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2014年,安邦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客戶曹某出險,曹某車輛倒車時將錢某撞傷,交通事故認定曹某全責,而安邦保險以曹某投保限額等理由拒絕理賠,錢某為此將曹某和安邦保險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定,安邦保險賠償錢某各選損失共計16萬元,曹某另外賠償錢某醫療費等損失32502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2014年2月23日,被告曹某駕駛蘇G×××××轎車沿連雲港市鬱洲南路香溢西門公交站臺附近,車輛倒車時將錢某撞傷,造成錢某構成十級傷殘,該事故經交通事故認定,曹某負全部責任,錢某無責任。經查明,蘇G×××××轎車車主曹某在安邦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

  事故發生後,錢某表示因該次交通事故已花費醫療費88610.97元,且還在康復治療中,該次交通事故已造成自己各項損失共計292095.81元,而僅曹某支付了27000元。錢某最終將曹某、安邦財險江蘇分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

  根據《判決書》,被告曹某表示對事故發生沒有異議,願意按照法律規定來賠償原告錢某的損失。而被告安邦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無異議,被告曹某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萬元,未投不計免賠,對於原告錢某主張的醫療費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訴訟費等相關程式性費用不應由我公司承擔”。

  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曹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本案中肇事車輛在被告安邦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安邦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超出部分由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曹某承擔。因涉案車輛未投保不計免賠,應扣除20%的免賠率,故被告安邦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4萬元(5萬元*80%)。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安邦保險公司申請對非醫保費用的鑒定,因原告産生的醫療費用扣除10%的非醫保費用後仍然超過被告安邦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的數額,故對被告安邦保險公司的該申請本院不予准許。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最終判定,安邦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錢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6萬元。曹某另外賠償錢某醫療費等損失32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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