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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四位一體”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體系

  • 發佈時間:2015-05-23 08:31:42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邵作仁龍文軍

  農業風險不僅影響現代農業的健康發展,而且影響農民收入的增長,更重要的是影響到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農業保險作為農業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幾年得到不斷推進,農業保險體系初步建立,在鞏固現代農業發展基礎,促進農業增産、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整個農業風險管理體系中,儘管農業保險的作用十分重要,但是,在面臨巨災的情況下,如何保障農業生産的順利開展,保障農業保險的持續經營能力,讓農業保險更好地發揮作用,卻是當前越來越突出的重要問題,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農業巨災風險分散的理論

  巨災會造成一定地域範圍內大量的保險標的同時受損,引發鉅額的保險索賠,給保險業經營帶來巨大影響。從保險的風險角度看,保險公司總的償付能力表現為自有資金、公積金和各種準備金,其中公積金和各種準備金為一般償付能力。導致保險公司保險賠款過多地超過其一般償付能力的風險稱為巨災。

  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是利用再保險機制和其他手段預防和分散巨災風險,提供災後損失補償的制度安排,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自然災害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農業保險條例》的第八條中指出,國家建立財政支援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援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這裡説的只是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中的一部分內容,強調的是要對農業保險建立大災風險分散機制,而不是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一、農業巨災風險的特徵

  農業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後果的嚴重性、風險的相關性、發生的低頻性、風險的區域性等特徵。

  二、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缺失的影響(一)農業巨災風險影響甚大

  農業風險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高度相關性使得農業保險的經營經常面臨巨災風險。風險一旦發生,極易在較短時間內造成巨災,導致巨大的損失。

  (二)保險公司應對巨災風險能力有限我國保險公司只對巨災中的洪水做附加特約險承保,地震、乾旱等巨災皆屬於不保責任。這樣當發生巨災風險時,一般的保險是不能將風險進行有效分散的,從而導致很多商業保險公司不敢貿然進入巨災風險這個市場。鋻於賠付風險太大,近年來許多國際再保險公司宣佈不再承保或收縮其巨災再保險業務,而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分保能力有限,以現有的承保能力來看,很難獨立承擔此重任。

  (三)我國農村集體互助的激勵機制失效

  多年來,我國農業的各種自然災害損失主要依託的是集體經濟的互助和農民的自救行為。農村的集體互助作為一種長期以來在我國農村廣泛應用的巨災風險補償管理,由於集體經濟的不斷被弱化,導致了這種集體互助式的激勵機制在很大程度上失效。

  我國農業保險風險分散現狀

  一、農業保險再保險有效供給不足

  目前,我國專業性再保險公司只有中國再保險集團一家,完善的農業再保險機制也未建立,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無法有效分散。

  二、地方財政壓力較大

  發生巨災時,各級政府一般會積極救助,由此形成社會對政府的極大依賴,成為巨災損失的主要責任主體。政府分擔農業巨災風險,會給地方財政帶來較大的支出困難。同時,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對政府支援政策的較大依賴性導致其業務經營會因政策變動而體現出較大的波動性。

  三、地方農業巨災基金難以化解較大風險

  目前我國各試點地區主要採用的風險分散手段局限于設立最高賠付限額,利用各級政府的保費補貼,建立巨災基金,以及少數地區建立的再保險分散方式。而現有的地方農業巨災基金規模有限,限制了農業風險的分散渠道和範圍,往往僅由經辦機構的經營盈餘累積而建立,缺乏原始啟動資金,且不能實現災害風險在全國範圍內的分散,限制了巨災風險的分散渠道和範圍。

  四、缺少國家層面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我國尚未在國家層面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保險業抵禦農業巨災風險的能力非常有限。地方政府在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方面力度不足,保險公司不敢在長效機制建立前貿然投入過多的資源改善基礎性工作和引進農業相關人才。一旦遇到大範圍的自然災害,不僅影響農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經營穩定,也會影響對投保農戶的及時足額賠付。

  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分散體系的政策建議

  結合中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中國應當建立以政府主導,商業化運作為基礎,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保障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體系,即通過自有資本、外來資金、再保險和農業巨災基金等建立“四位一體”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管理體系。

  一、明確巨災風險管理機構

  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領域,建議在國家減災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國家農業巨災風險分散領導小組,建立農業巨災基金管理機制,由專門機構對農業巨災基金進行專業管理與運作,研究制定我國巨災風險分散制度的長遠規劃,確保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得以有效運作。

  二、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援

  加快出臺與巨災分散制度配套的金融、財政和稅收支援政策,選擇重點地區開展農業巨災風險分散制度建設的試點。在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建立之初,當年保險賠付超過一定比率及相應絕對額時,可由中央財政做出賠付承諾。同時,為農業巨災基金提供財政擔保,在基金出現支付缺口時,可以動用發行國債、緊急融資等方式補充。

  三、整合管理資源和減災資源

  一是建議將巨災保險制度與國家綜合減災體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建立巨災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國家綜合減災體系。

  二是整合資源,加強災害風險區劃的研究工作,完善自然災害數據庫,不斷提高對災害評估、災害預警和巨災風險管理的研究水準,為巨災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援。

  四、加強風險的宣傳引導

  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風險宣傳和教育工作,宣傳災害常識,普及減災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風險意識。開展群眾性活動,進行風險與風險管理的宣傳普及教育。通過繪製全國性和區域性的巨災風險圖,向公眾明確揭示巨災風險,以此提高公眾的風險意識。

  五、發育壯大農業再保險

  在引進國外再保險公司和組織時,積極培育發展國內再保險公司。通過全方位開放再保險市場,引進資金實力雄厚、業務技術精湛、經營經驗豐富的國際知名再保險公司和組織,進一步增強國內再保險市場的競爭力度,增強國內保險市場的風險承擔能力。發展專業再保險仲介,借鑒發達國家再保險發展的經驗,大力培育專業再保險經紀公司等再保險市場仲介,活躍再保險市場,同時培養和引進高素質的再保險人才。

  六、加快設立巨災風險基金

  加快在中央和省級層面設立農業巨災風險管理基金。在中央層面,要加快建立農業巨災基金,根據當年農業增加值的1‰提取農業巨災風險基金,放入財政指定的專戶,連續提取5年以後,指定專門機構進行穩健地運作。在省級層面建立省級農業巨災基金,按照當年農業增加值不低於1‰的標準提取農業巨災風險基金,放入財政指定的專戶,連續提取5年以後,仍然可以指定專門機構進行穩健地運作,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七、通過資産證券化分散巨災風險

  巨災風險證券化必須有一個適合中國國情和市場經濟的運作流程,在我國的農業巨災保險機制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巨大的需求與有限的供給之間的矛盾。巨災給我國農業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嚴重,而農業保險市場顯然無法獨自承擔,因此我國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把農業保險市場的風險轉嫁到資本市場上,即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將保險市場的農業巨災風險打包轉化為能在資本市場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利用資本市場上眾多的投資者將農業巨災風險分散。

  (課題承擔單位: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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