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新單標准保費降94% 拒絕回應銷售誤導質疑
- 發佈時間:2015-08-27 07:17:03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郭偉瑩
近日,幸福人壽的一款分紅型産品引發質疑,有投保人認為在購買該産品過程中遭遇銷售誤導,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的多個環節違反保監會有關規定。幸福人壽相關負責人在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後,多次拒絕回應此事是否屬實。幸福人壽另稱,與投保人多次溝通“友好順暢”,且投保人已致電幸福人壽稱決定繼續持有保單。投保人表示,除了投訴外,自己從未主動致電幸福人壽表示決定繼續持有保單。
幸福人壽年度披露資訊顯示,截至2014年,上述分紅型産品的新單標准保費收入與2010年數據相比下降94.70%。幸福人壽對此回應稱,“此産品一經推出,市場表現良好。”根據公開資訊,另有其他分紅型産品也出現新單標准保費收入下降的情況。
幸福人壽多次拒絕回應銷售誤導質疑 投保人否認“致電決定繼續持有保單”
五年後,本以為可以按期領取保單紅利的張岩(化名)被在某銀行內負責處理保險業務的人員告知,其在2010年購買的幸福聚福寶兩全保險(分紅型)的實際合同期為十年,如果想要馬上提取紅利,拿到手的保費和紅利總額將低於五年來投入的保費總額。
張岩表示,2010年投保該産品時,其正在銀行辦理業務,當時被一位保險銷售人員告知可以投保一份人身保險,到期收益將高於銀行定期存款。該産品每年繳納一萬元保費,連續繳納五年後不需要再繳,即可享受保單分紅。
“在銀行內的保險産品銷售人員沒有給我看保險合同,也沒有提保單合同期是‘十年’的事,讓我誤以為五年之後就可以全額拿出保費並得到分紅。如果當時知道合同期是十年,我絕對不會投保。”張岩還表示,在銷售過程中,銷售人員並沒有提醒産品售出後有“猶豫期”,也並未告知投保人保單現金價值、産品分紅存在不確定性風險、退保時本金存在損失風險等事項。
幸福人壽對此回應稱,幸福人壽根據有關規定,在投保過程中落實資訊披露、投保提示、風險提示和利益演示,並在投保資料對中涉及客戶權益的重要內容有明顯的提示性標注,同時,幸福人壽還會在保單猶豫期內進行電話回訪,了解銷售過程再次提示客戶保單中的重要事項。若確實存在銷售誤導,將嚴肅查處存在誤導問題的銷售人員。
張岩則表示,實際情況是,在産品銷售完成後,幸福人壽方面除在每年需續保時進行電話提示外,從未打過其他回訪性質的電話。“這就是銷售誤導行為,很多環節都違反了保監會有關規定,但在和他們溝通的過程中,他們就是不承認。到銀行找過銷售人員,也並沒有給出滿意答覆。”
隨後,幸福人壽承認,經初步核實,客戶投保要件齊全,但進一步與客戶核實發現2010年進行的電話回訪,所留的回訪電話並非客戶本人,即客戶本人未收到幸福人壽回訪電話。
另外,張岩出示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收費憑證”單據顯示,收款日期一欄內容空缺,其餘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險合同號、險種名稱、交費方式、交費起止日期、交費期間、保險服務熱線在內的多項內容均為手寫。“當時銷售人員就這樣開了一張單子,用複寫紙複寫後,有的內容都看不清了,而且沒有寫明保險合同有效期是十年。”張岩表示。
對於張岩的説法,幸福人壽總公司品牌宣傳部負責人表示,鋻於無法還原銷售全過程,幸福人壽找到包括影像資料在內的相關材料並進行了核對,“從看到的有保存的東西來看,是沒有問題的。”但同時也表示,在保險行業,銷售誤導確實存在。
對此説法,張岩稱,消費者在銀行購買産品時,不可能攜帶錄音錄影器材全程記錄銷售過程,因此,保險公司就有理由不承認銷售者在銷售環節存在誤導行為;而投保人因為缺少證據,向保險公司客服部門投訴也只是走走流程,很難得到令人滿意的回應。“幸福人壽在我投訴後打來過電話,提出由銀行銷售人員、幸福人壽和我承擔三方責任,這樣馬上退保的話,比原來説好的直接退保的方案結果能多得到一些錢,但與本金相比還是虧損的。後來又提出建議,説現在退保的話,可以退還全部本金給我。”
“這些解決辦法我都不同意。而且,如果幸福人壽認定自身沒有任何問題,為什麼還要提出後面這些解決方案?為什麼一直回避銷售誤導的問題?”張岩表示質疑。
幸福人壽表示,幸福人壽“第一時間與客戶取得了聯繫,核實相關情況”,“與客戶進行了多次友好順暢的溝通”,並稱張岩“致電幸福人壽表示決定繼續持有保單,……客戶對目前的處理結果表示同意”。
張岩則表示,除了投訴外,自己從未主動致電幸福人壽表示決定繼續持有保單。實際情況是,張岩嘗試詢問何時退保可以拿回全部本金,而幸福人壽客服人員稱對此事不清楚,將安排其他工作人員負責解釋。截至發稿時,張岩稱,尚未得到幸福人壽方面對此問題的解釋。
幸福人壽相關負責人多次拒絕就張岩所稱銷售誤導一事是否屬實作出正面回應,同時反覆稱“客戶對目前的處理結果表示同意,對我公司服務態度表示認可”。
新單標准保費收入現94.70%降幅 幸福人壽稱産品“市場表現良好”
幸福人壽官網資訊顯示,張岩購買的幸福聚福寶兩全保險(分紅型)産品是近幾年來幸福人壽主要的銷售産品之一。幸福人壽年度資訊披露顯示,2010年至2014年,幸福聚福寶兩全保險(分紅型)産品的新單標准保費收入分別約為33576.78萬元、8728萬元、8478萬元、3375.07萬元、1778.32萬元。自2010年起,各年度同比降幅分別約為74.01%、2.86%、60.19%、47.31%。與2010年數據相比,2014年該款産品的的新單標准保費收入減少約94.70%。
幸福人壽對此回應稱,“幸福聚福寶兩全保險(分紅型)”為幸福人壽2009年1月正式銷售的期交兩全分紅産品,“此産品一經推出,市場表現良好”。
數據顯示,幸福聚福寶兩全保險(分紅型)産品並非幸福人壽唯一一款新單標准保費收入出現下降的産品。幸福人壽年度資訊披露顯示,另一款近年來的主要銷售産品——幸福貴福寶兩全保險(分紅型)在2011年至2014年期間的新單標准保費收入分別約為4121萬元、13737萬元、8542.48萬元、6510.02萬元,在2012年的數據同比增幅達到約233.34%之後,該産品新單標准保費收入在2013年、2014年的同比降幅分別約為37.81%、23.79%。與2010年數據相比,2014年該款産品的的新單標准保費收入增加約57.97%。而與2011年數據相比,2014年該款産品的的新單標准保費收入減少約52.61%。
幸福金福寶兩全保險(分紅型)新單標准保費收入在2010年至2013年的年度資訊披露中的對應數據分別為13707.64萬元、15935萬元、14242萬元、4736.1136萬元,各年度同比變動幅度分別約為16.25%、-10.62%、-66.75%。與2010年數據相比,2013年該款産品的的新單標准保費收入減少約65.45%。
而另一方面,幸福人壽的投資業務收益出現了明顯上升。幸福人壽2013年年度披露資訊顯示,當年承保業務收益為-14.15億元,投資業務收益7.2555億元。幸福人壽2014年年度披露資訊顯示,當年承保業務收益約為-26.35億元,投資業務收益約為29.04億元。根據上述兩年的數據相比,2014年承保業務收益同比減少約86.22%,2014年投資業務收益同比增長約300.25%。
對於如何評價其自身資産負債管理的問題,截至發稿時,幸福人壽未作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