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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加強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産品管理

  • 發佈時間:2015-08-11 00:30:4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李超  責任編輯:郭偉瑩

  8月10日,保監會網站公佈《關於加強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産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保險公司開發相關普通型、分紅型和萬能型人身保險産品的,應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的有關規定報送保監會審批。同時,保險公司還應滿足相應要求,包括保險公司最近兩個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處於充足II類,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沒有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處於風險處置、整頓或接管期間,産品預定利率和最低保證利率由保險公司按照可持續性原則審慎確定,應不超過公司過去5年平均投資收益率等。

  《通知》提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充足II類時,應立即停止銷售費率政策改革審批産品。對於開業時間不滿5年的保險公司,其開業之前的投資收益率採用保險行業投資收益率。同時,保險公司應該説明産品擬配置資産組合的預期投資收益能夠支援産品最低保證成本及相關費用等支出;對於分紅保險産品,保險公司還應考慮未來紅利分配的影響。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報送普通型、分紅型和萬能型人身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如果産品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超過2.5%的,除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提交《費率政策改革産品資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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