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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訴 超七成為理賠糾紛

  • 發佈時間:2015-08-07 06:32:31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理賠難一直是保險公司最受投保人所詬病的問題。記者從深圳市保險消費者權益服務中心了解到,該中心近年來受理的保險投訴案例中,超過七成為理賠糾紛,理賠難成投訴最多的問題。從多數保險糾紛來看,部分源於消費者對保險合同的不了解甚至誤解。而據中德安聯相關統計數據顯示,保險公司拒賠最為突出的三大原因分別是:帶病投保、等待期疾病或症狀、不符合“意外”定義。為此,保險專家特別提醒,讀懂保險合同有助於降低拒賠的發生率,因此投保人一定要充分利用好10天猶豫期,在購買保險前把合同的具體內容先吃透。

  案例一 隱瞞既往病史

  客戶王先生投保了一份醫療險。近日,他以糖尿病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費用和住院津貼賠付,但保險公司在核賠過程中,發現其病歷卡早在投保前就有糖尿病確診記錄,而王先生在當初投保時並未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自己的患病歷史。保險公司以“過失不如實告知行為”為由,對王先生的賠付申請採取了拒賠、解約、退還保費的決定。

  保險理賠專家告誡,帶病投保不可取,如實告知並非一概拒保。“帶病投保”在醫療、重疾類理賠中幾乎面臨一票否決的風險。特別是對於健康險而言,投保人在投保前就已患有的疾病和症狀,按照我國保險法明文規定,均不在承保範圍內。

  案例二 等待期內出險

  客戶鍾先生2014年8月7日投保了住院費用保險,並於同年9月3日因肺炎住院治療。出院後他向保險公司發起理賠申請,但最終因在等待期內出險而遭到保險公司的拒賠。

  專家告誡:醫療保險設有“等待期”,期滿才理賠。專家建議,為了有效防範道德風險,降低逆選擇發生的可能性,保險公司通常都會對長期重疾和住院費用及津貼類産品設置“等待期”,也就是平常所稱的“觀察期”。常見的表述為“住院費用險和住院補貼險自合同生效日零時起90天(特殊疾病180天)為等待期”,這就意味著保險公司僅對等待期滿後的疾病事故承擔保險責任。

  案例三 暴走中暑被拒賠“意外險”

  客戶何先生去年初投保意外傷害及醫療保險,當年7月下旬,他因參加公司組織的暴走活動,意外中暑住院。康復後,他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醫療理賠。保險公司認為“中暑”屬於疾病而非意外導致的就診,最終作出拒賠決定。

  保險理賠專家分析認為:保險合同裏的“意外”與常規認知有差異。大眾常規理解的“意外”跟保險合同認定的“意外”有較大差異。大眾在常規認為“意外”,乃意料之外發生的各種事情,包括大災,也涵蓋大病。但保險合同對“意外”有清晰的界定,即“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顯而易見,罹患大病不屬於“意外險”的保障範疇,因此無法得到理賠。

  案例四 “猝死”並非“意外”

  客戶劉先生投保意外險,意外身故保險金額10萬元、意外殘疾保險金額10萬元、意外醫療保險金額1萬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2015年5月,劉先生在家中睡覺過程中身故,法醫鑒定報告結論為“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病理改變”。保險公司依此拒賠劉先生家人申請的意外身故保險金。

  保險理賠專家認為,在眾多的理賠糾紛中,較多的是關於意外險覆蓋範圍的爭執。很多消費者在購買意外險時,沒有仔細閱讀合同,不清楚意外險的排除責任。意外險保障的是外界突發的災害等造成的損失,猝死是身體本身的病變導致,因此不符合意外險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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