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辦法落地 14家涉足網際網路保險上市公司將受益
- 發佈時間:2015-07-28 07:2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郭偉瑩
儘管近兩年來屢有“跌停險”、“霧霾險”等奇葩險種出現,但此次保監會未對網際網路保險産品做出特殊規定
昨日,中國保監會發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答記者問,針對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銷售誤導的防範、適用的對象、具體要求等業內關心的問題做了詳細説明。
那麼,《辦法》的出臺將對哪些上市公司産生影響?業內人士認為,《辦法》除對國內滬港上市的7家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中國平安、中國太保、新華保險、中國太平、中國人保、友邦保險)産生積極影響之外,還將使國內7家涉足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非保險上市公司受益,受益標的分別為銀之傑、焦點科技、三台控股、邦訊科技、同方股份、騰邦國際、天茂集團。
兩措施防範銷售誤導
保監會于昨日發佈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答記者問,就業內關心的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網際網路保險呈現加速發展態勢,為保險業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銷售行為觸及監管邊界、服務體系滯後和風險管控不足等風險和問題。如,網際網路保險的銷售誤導一直為業內所詬病,遏制銷售誤導成為網際網路保險健康發展的關鍵。
此次發佈的《辦法》就對銷售行為做出了規範。保監會表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主要是通過消費者自主交易的方式完成,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對面的交流溝通。因此,《辦法》對經營主體履行資訊披露和告知義務的內容和方式做出兩點要求。
第一,要求在相關網路平臺的“顯著位置”,列明一系列必要資訊。如:承保的保險公司和客戶投訴渠道等等。保險機構不能刻意隱瞞上述資訊,也不能用各種手段誘導消費者忽略這些資訊,要能夠讓消費者注意到、非常方便地找到這些資訊,確保消費者能夠作出客觀、理性的判斷。
第二,要求在保險産品的“銷售頁面”上,列明充分的提示或警示資訊,防止銷售誤導。如,要求經營主體突出提示和説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並以適當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賠要求、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費用扣除、退保損失、保險單現金價值等重點內容;要求經營主體應向消費者提示其經營區域,以及由消費者對重要保險條款進行確認等關鍵內容,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值得注意的是,在網際網路保險産品方面,儘管近兩年來屢有諸如“跌停險”、“霧霾險”等奇葩險種的出現,但此次保監會未對網際網路保險産品做出特殊規定。
保監會表示,儘管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種類繁多,創新産品層出不窮,但與傳統保險産品並沒有本質上差別。因此,《辦法》未提出單獨報備“網際網路專用産品”要求,而是採取與線下産品一致的監管要求,由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管控水準、資訊化水準及産品特點,自主選擇符合網際網路特性的産品開展經營。保險監管機構主要通過事中監控和事後監督等措施,實施退出管理以加強對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監管。
7家非保險上市公司受益
《辦法》發佈後,哪些機構將受益?
就保險機構來看,有保險公司電商部門人士認為,《辦法》的出臺對包括7家上市險企在內的大型保險公司帶來積極影響,部分中小保險公司或可借助《辦法》彎道超車。
中金公司研究員毛軍華則表示,《辦法》發佈後,標準化産品仍將是網際網路保險的主流,保險場景掌握和客戶基礎是成功與否的關鍵要素。“我們認為,目前網際網路保險的主打産品仍將是承保基於大數據、核保標準、理賠便捷的意外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保險公司如何與第三方網路平臺合作切入客戶的生活應用場景成為決定這類業務成敗的關鍵。因此,只有掌控場景和具備客戶基礎的網際網路保險公司才能勝出。”
他認為,《辦法》發佈後線下能力建設仍很重要,全國性保險仲介的價值提升。“小額、海量、碎片化”的特點使現有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規模不大,但車險這類主流險種對於定損、理賠的環節要求又較高。同時,辦法要求保險機構應保證網際網路保險消費者享有不低於其他業務渠道的投保和理賠等保險服務,因此, O2O 可能是最好的選擇。眾安保險的高估值一部分也是來源於其在車險業務上將與平安共用線下資源。在網際網路保險的大背景下,經紀、公估等全國性保險仲介的牌照價值將會上升,泛華保險相對受益。
中金公司在昨日發佈的研報中表示,《辦法》發佈後,有7家非保險上市公司因涉足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將受益。這7家上市公司分別為銀之傑、焦點科技、三台控股、邦訊科技、同方股份、騰邦國際、天茂集團。
事實上,除上述14家上市公司之外,還有4家非上市的專業網際網路保險公司將在《辦法》發佈後受益,這4家公司分別是眾安保險、易安保險、安心保險、泰康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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