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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會科學院韓忠亮: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

  • 發佈時間:2015-05-28 06:4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備受關注的《存款保險條例》已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金融改革和發展的“先手棋”,《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表明我國銀行業進一步深化改革的序幕已經拉開。

  存款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舉措,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障制度,通俗地説,是指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強制要求銀行、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繳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銀行經營出現問題、存款人利益可能受損時,及時動用存款保險基金向存款人償付受保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我國《存款保險條例》出臺,被賦予了更多的使命。其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權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其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其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利於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推進利率市場化等下一步金融改革創造環境和條件。更為重要的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將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深化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存款保險條例》的出臺,為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提供明確的依據。

  當然,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有約束條件的,比如,對於法律制度不完善、國家壟斷和腐敗盛行的新興市場經濟體來説,更容易出現道德風險的問題,所以,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消除腐敗並通過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建立競爭性市場是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有學者指出,完善的制度環境能夠限制銀行因存款保險而滋生的從事高風險活動的動機,即防範道德風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將為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提供良好環境。

  值得指出的是,《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實現了我國由政府擔保的“隱性保險”轉向“顯性保險”的變遷,這不僅能抑制銀行業金融機構片面追求商業利益的衝動,避免過大的道德風險,對於保持金融系統穩定、守住“不爆發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也對促進我國經濟轉型具有重大意義。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表明瞭中央要用市場化的手段去解決信貸約束的問題。具體表現為,首先,中央將通過放開對利率的管控、取消存款利率上限來促進存款利率的市場化改革。利率市場化有利於引入金融市場的競爭機制,通過銀行業的充分競爭使資本要素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在這個改革過程中,由於評定等級較差的銀行可能出現高風險經營的道德風險,這時,存款保險條例這張金融安全網就會發揮作用,保障金融市場的安全。其次,由於有了存款保險的安全網,中央會降低民營銀行準入的“門檻”,鼓勵民營資本進入資本市場,促進金融市場的競爭性,提高民營資本的使用效率。第三,營造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由於存款保險這張安全網,客觀上增強了小銀行的信用,會使存款者可以放心地存款到民營銀行,支援了民營銀行的發展。而民營銀行的大力發展,也會活躍我國的信貸市場。一旦民營企業貸款難的信貸約束困局被解開,民營企業的創新需求就會得到更大的滿足,那時,也會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整體水準提高,從而推動我國經濟轉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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