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團出車禍 保險公司推責拒賠
- 發佈時間:2015-05-27 09:15:39 來源:中國甘肅網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一審判決:履行合同向旅行社支付保險金40萬元
參團旅遊途中遭遇車禍,除遊客崔某受重傷外,其四名家屬全部死亡。事發後,崔某將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要賠償,法院支援了其訴求後,旅行社遂拿出一份保險合同,將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損失40萬元,法律服務費4萬元。5月26日,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公佈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履行合同,向旅行社支付保險金40萬元。
2012年8月23日,某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天水分公司(以下簡稱旅行社)與遊客崔某簽訂了團隊旅遊合同,約定為崔某等五人提供四川九寨溝旅遊服務,旅遊時間為2012年8月24日至2012年8月27日。後因人數不足,經協商同意後,旅行社與崔某約定由天水仁之旅行社作為履行輔助人,組織拼團出遊。旅行社就此與天水仁之旅行社簽訂出團協議,因天水仁之旅行社經營的九寨遊又名夢幻假期,所以雙方合同中加蓋了夢幻假期的公章。
2012年8月27日,崔某等人乘坐天水仁之旅行社夢幻假期租用的車輛返回天水時,在隴南市成縣與一輛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崔某重傷、旅遊車駕駛員及崔某的四名家屬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成縣交警大隊認定:旅遊車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崔某與旅行社協商賠償事宜未果。2013年5月16日,崔某向天水市秦州區法院提起旅遊合同糾紛之訴。經法院審理,判決旅行社給付崔某各項賠償款629971.03元,扣除旅行社先期墊付的104449.16元,應支付525521.87元。
隨著崔某的勝訴,另一樁官司接踵而來,旅行社拿出一份保險合同,證明其在2012年4月20日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約定,投保責任限額為每次事故限額400萬元,每次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為40萬元,法律費用責任限額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30%等。另外保險合同還約定,仲裁裁決或者法院判決或經旅行社責任保險調解中心和事故鑒定委員會認定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後,旅行社依約定繳納了保險費。
旅行社認為,自己購買了保險,現在發生了意外,那麼保險公司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回復“旅行社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報案,並未徵得崔某的同意,將受害者崔某交由沒有任何資質的甘肅天水仁之旅行社夢幻假期,屬於對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但旅行社未履行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該案經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後認為,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向旅行社明確説明“未履行告知義務,不予賠付”條款,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旅行社支付保險金40萬元;駁回旅行社要求對方承擔法律服務費4萬元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