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家險企結成地震共保體 或能覆蓋巨災險
- 發佈時間:2015-04-28 08:29:38 來源:北京日報 責任編輯:孫毅
尼泊爾地震再次引起業內對巨災保險的關注。記者昨日從保監會獲悉,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地震共保體)已在北京正式成立。保監會表示,這是保險業對建立巨災保險制度開展的有益探索,推動我國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先行先試。業界分析,此舉標誌著我國醞釀多年的巨災保險制度即將落地。
45家險企結地震共保體
地震共保體由財産保險公司根據自願參與、風險共擔的原則申請加入。中國境內的財産保險公司,只要成立3年以上、最近一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且具有較完善的分支機構和較強的服務能力、具有經營相關險種的承保理賠經驗,即可申請加入地震共保體。目前的地震共保體由45家符合條件且有明確加入意願的財産保險公司組成。
保監會表示,地震共保體是巨災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了提供地震保險服務,參與災害損失分擔的重要職能。通過地震共保體這個平臺,逐步形成一套體系完善、流程順暢、科學可行的制度安排,充分整合行業資源,發揮協同優勢,健全和完善巨災保險服務能力。
“下一階段要做好地震共保體運作籌備工作,紮實推進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落地。通過‘廣覆蓋、保基本’的方式,為全國城鄉居民提供基本地震風險保障,讓廣大人民群眾切實享受到‘保障充分、成本低廉、體驗良好’的住宅地震保險服務。”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要求,建立巨災資訊平臺,通過地震共保體統一的業務管理平臺,完成業務清分和資金結算,逐步積累災害數據資訊,加大資訊資源共用。同時,將研究建立住宅地震專項準備金制度,提高保險業應對重大災害的風險抵禦能力,維護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的長期穩定運作。
此前,周延禮曾透露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路線圖”:第一步,2014年前完成巨災保險的專題研究,明確制度框架;第二步,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關部署工作,推動出臺地震、巨災保險條例,建立巨災保險基金;第三步,在2017年至2020年,全面實施巨災保險。
巨災保險試點政府“買單”
數據顯示,尼泊爾大地震給該國造成的經濟成本或將超過50億美元,相當於這個赤貧國家國內生産總值的20%。截至目前,大地震已造成3904人遇難,另有至少6535人受傷。地震也波及到我國西藏地區,共造成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聶拉木、吉隆等8縣和阿裏地區普蘭縣30余萬人受災,20人死亡,4人失蹤, 1263戶房屋和1座寺廟倒塌,10641戶房屋和54座寺廟不同程度受損。
作為一個自然災害多發的國家,中國目前的災害補償多借助於國家財政撥款和社會救助,整個保險業的巨災保險賠款不到災害損失的1%,而國際上一般佔比則為30%-40%。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建立健全巨災保險制度,財政負擔將明顯減輕。2013年年末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破題”,保監會批復深圳、雲南為我國巨災保險首批試點地區,率先探索運用金融手段完善災後救助體系。
公開資料顯示,2014年6月1日起,深圳市巨災保險正式實施。深圳市政府出資3600萬元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巨災保險服務,每次災害最高賠付達25億元,該保險服務將用於巨災發生時所有在深人員的人身傷亡救助和應急轉移救助。除了商業保險外,深圳市政府還將首期注資3000萬元,成立巨災基金,為受災群眾提供更為全面的保障。
另據了解,雲南楚雄州的巨災保險試點方案主要針對地震的農房保險,個人自願,投保100元,保障2萬元的風險額。寧波則率先試點首個同時為人身和財産提供保障的巨災保險,市政府出資3800萬元,為1000萬常住居民提供颱風、暴雨、洪水等災害造成的家庭財産損失和人身傷亡巨災保障。
馬上就訪
家庭每年幾十元或能覆蓋巨災險
對外經貿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建議,針對此次尼泊爾地震,中國應適時大力推進巨災保險建設。
在王國軍看來,不同於其他的保險産品,巨災保險比較不適合在單獨的某一地區進行試點,風險單位太少。而此次“共同體”的形式更適合在全國範圍展開,更有利於按照大數法則做費率計算,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分散風險。
“巨災保險不僅是政府和保險公司兩者之間的事,更需要個人參與,這樣風險管理才會做得更好,需要政府、保險公司、居民三方通力合作,權責明確。”王國軍認為,巨災保險必須要有個人的參與。
實際上,從國際上巨災保險體系來看,居民參與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比如,日本有《地震保險法》,地震險自動附加於基本財産保險;在紐西蘭,居民向保險公司購買房屋或屋內財産保險時,必須強制購買地震保險和火災保險;在台灣地區,購買家庭財産一年期火險強制購買地震保險。“地震風險很低,個人購買並不貴。粗略計算,若我國一半的家庭購買地震險,每個家庭每年花費在幾十元左右就足以覆蓋。”王國軍説。
同時,王國軍也表示,對於巨災保險來説關鍵是怎麼“花錢”,如何用這筆錢做好風險管理,做好防災、減災措施。
新聞記憶體
海外巨災險三種模式
商業模式。完全由市場自發形成並且商業化運作的一種機制安排。英國洪水保險被劃分到家庭及小企業財産保單的責任範圍內,並採用捆綁式的“強制”保險模式。
政府模式。由政府籌集資金並直接向居民提供的巨災保險。這種模式政策性強,依法實施,同時配套政府補貼。
混合模式。即政府和市場相結合的模式。在該模式下,巨災保險由政府和市場合作開展,風險共擔。地震保險的風險移轉上,日本採取一種由政府和民間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的“二級再保險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