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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定損:轎車自燃按折舊率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3-12 02:32:53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案情簡介】

  2013年3月,李先生的帕薩特轎車停放過程中發生自燃。消防隊出具的事故鑒定結果顯示“外部原因引起的火災,屬於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在勘察時發現,該車購置時間為2006年,投保時間從2007年開始。查勘人員告知李先生此車按照全損處理,在車損險項下按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3月底,保險公司完成定損,其以9座以下客車0.6%的月折舊率計算的賠償金額為7.7萬元。但是,李先生不認可這一賠償金額,要求按照車損險保額15.1萬元進行賠償。

  為此,李先生投訴了保險公司並致電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結果】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調解委員會的協調員接待了李先生。在調解過程中,李先生強調,保險公司從未出示過保單,自己也沒有在保單上簽過字,因此,不認可合同條款中有關保險車輛折舊率的計算方式。

  經過核查,協調員發現,自2007年開始,李先生保單上的簽字與其在2013年5月理賠申請書上的簽字一致,於是,調解員將調解工作的重點放在了申請人李先生一方。

  經過長時間的溝通,協調員給李先生查閱了《商業車輛保險合同條款》中關於車輛損失實際價值的計算公式及我國職能部門關於機動車使用、折舊的相關規定等。並且詳細講解了“財産保險合同的不定值屬性”、“車輛發生損失時實際損失的計算”、“財産保險的補償原則”、“保險金額在車輛發生部分損失和全部損失時對理賠的作用”。調解員誠懇的態度和專業的講解終於勸解了李先生。

  最後,李先生主動降低了理賠要求,雙方達成了和解。

  【案件評析】

  調解委員會:在商業車險的理賠中,保險金額與保險賠償金額、保險價值與實際價值的關係,不僅一直困擾著不少被保險人,而且也是引發被保險人與財産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的重要原因。本案提示保險公司,在開展車險業務時,一定要規範展業行為,耐心細緻地給被保險人講解清楚保險保障和免責事項;按照要求由被保險人在相關聲明欄進行簽字確認;及時送達保險單。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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