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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掉河中發動機進水 險企被判賠償修理費11.4萬

  • 發佈時間:2014-11-28 13:44:59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徐偉  責任編輯:郭偉瑩

  墊江人劉某不慎將車開到河裏,導致發動機進水受損,保險公司卻不肯支付修理費。劉某訴至法院,獲賠保險費11.4萬元。

  2012年10月14日,劉某在天大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途銳越野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等險種,約定保險期限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賠償限額69萬元,並約定了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

  2013年6月7日,劉某駕駛越野車行駛至墊江縣普順鎮時,不慎將車開到河溝裏,造成車身前半部分進水。劉某隨即報警並通知天大保險公司,天大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查勘。此後,劉某將車輛送至重慶4S店及其他修理店進行修理,共支付修理費11.4萬餘元。劉某向天大保險公司理賠時,天大保險公司稱保險合同中明確載明,因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天大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修理費,劉某訴至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天大保險公司賠償因車輛受損而産生的修理費11.4萬餘元、施救費800元,共計11.5萬餘元。

  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次事故是因車輛在行進過程中駛入河溝進水導致,不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賠範圍,故對劉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發動機進水而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某主張施救費800元,雖未提供相關票據,但根據車輛受損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500元。故判決,天大保險公司支付劉某保險金11.4萬餘元。

  天大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三中法院二審認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發生的損失,保險人應予以賠償。投保車輛的發動機進水和損害均係由行駛中交通事故一併造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發動機進水後的損害係由投保車輛駕駛人員重新啟動車輛後造成的第二次損害,故天大保險公司主張免責的理由,與其應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不符,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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