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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氏借車得小心 發生事故保險不賠

  • 發佈時間:2014-11-28 13:41:51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章程  責任編輯:郭偉瑩

  花都一男子將車借給“無名氏”老鄉發生交通事故,老鄉逃逸後該男子墊付了逾萬元醫療費,但向保險公司索賠卻遭拒絕。該男子為此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昨日,記者從廣州市花都區法院獲悉,鋻於該男子無法證明“無名氏”老鄉為合法駕駛人,此訴求未獲法院支援。

  借車給剛認識的老鄉,出事故後老鄉逃逸

  高某是花都一家五金廠的老闆,朋友很多,在一次聚會上,通過朋友認識了老鄉“阿俊”,在認識的當天晚上,阿俊表示自己想借其車辦點私事,高某爽快答應了。借車前,高某曾走馬觀花地看了一下阿俊的駕駛證,但並沒有記住其全名等相關資訊。

  2013年6月16日淩晨2時50分,在花都區獅嶺鎮陽光路段,阿俊駕駛高某小車途經此處時與邢某俊駕駛的無號牌三輪車、路邊護欄及鐘某宏停放在路邊的無號牌摩托車相繼發生碰撞,造成邢某俊受傷、車輛及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後,阿俊棄車逃逸,電話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2013年7月17日,交警大隊認定阿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車主高某支付了傷者醫藥費,並在交警調解下,一次性向傷者賠償1.5萬元。

  2013年7月,高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對他所墊付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遭到保險公司拒絕。高某不服,為此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

  無法證明“無名氏”為合法駕駛人,車主要擔責

  花都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的保險合同為交強險合同,其保險標的是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因此,在保險車輛並非由投保人駕駛的情況下,只有在駕駛人是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才能獲得保險賠償。

  而本案中,原告高某作為車主和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交給他不知道姓名的人駕駛,且該“無名氏”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棄車逃逸,由於高某未能證明駕駛人是他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且“無名氏”並非被保險人,故高某應承擔相應不能舉證的後果。為此,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保險只認合法駕駛人

  經辦法官指出,本案中,由於高某即被保險人的過錯,導致侵權人身份無法查明,保險公司已經無法向侵權人追償。對此,高某應當自己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應當將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

  法官提醒市民,車主出借車輛時一定要謹慎,對於不太信得過或不太熟悉的人,一定要敢於放下情面説不。如不清楚肇事者的身份資訊,不能證明其為合法駕駛人、將會由於自己過錯承擔不能舉證的責任,從而自食苦果。

  何為合法駕駛人?據介紹,依據交強險相關規定,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除了駕駛人沒有取得駕照、醉駕、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這四種情況,其他都為合法駕駛人,因此違反了上述四種情況的其中一種,都不能算作是合法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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