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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擬設保險公司發行優先股“雙50”門檻

  • 發佈時間:2014-11-15 08:5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11月14日,記者獲悉,保險公司發行優先股,除符合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外,中國保監會擬設定“上一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産在10億元以上”等六大門檻。此外,保險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優先股募集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産的50%。

  此前10月份保監會曾發文允許具備相應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機構優先股。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保險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國軍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無論是資金運用還是募集資金渠道,保監會越來越重視資本市場的力量,並且尤其重視優先股這一資本形式的力量,這將利好保險業與資本市場的發展。”

  10月13日,保監會辦公廳發佈了《保險公司資本補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針對保險公司採用普通股、優先股、資本公積、留存收益、債務性資本工具、應急資本、保單責任證券化産品、非傳統再保險等方式補充實際資本,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保險公司採用優先股補充實際資本,《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發行優先股,除符合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上一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産在10億元以上;最近四個季度的分類監管評級為A類或B類;公司治理機制健全,近三年內在股權和公司治理方面未發生過重大問題;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滾動資本規劃,且得到有效實施;近兩年未受到過中國保監會的重大行政處罰,且沒有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等六大門檻。

  “利用優先股這一資本形式,保險公司可以低成本實現募集資金,及時補充資本金,提高償付能力,但同時也設定了一定門檻,防止保險公司過度依賴優先股單一渠道募集資金。”王國軍表示。此次發佈的《徵求意見稿》也提出允許保險公司私募發行次級可轉換債券。

  《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不得通過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向優先股股東轉移不當利益,損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中國保監會認為保險公司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不符合審慎監管原則的,有權要求公司改正。此外,保險公司應當明確優先股的股息分配方式、股息遞延約定、贖回、回售、利率跳升等有關事項。

  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允許保險公司發行保單責任證券化産品。據悉,保單責任證券化産品是保險公司發行的一種特殊的可交易的證券化資本工具,該工具的本金償還和利息支付與保險公司所承擔的特定保單責任直接關聯,在約定的保險事件發生時,本息可以延遲支付或減免支付,從而達到轉移保單責任風險,增加保險公司實際資本的目的。

  保險公司發行保單責任證券化産品,需要符合開業滿三年;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産不低於10億元;最近四個季度的分類監管評級為A類或B類;公司治理機制健全,近三年內在股權和公司治理方面未發生過重大問題;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滾動資本規劃,且得到有效實施;近兩年未受到過中國保監會的重大行政處罰,且沒有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如保險公司可以直接發行或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實體發行巨災證券化産品。保險公司可以自主選擇在境內或是在境外發行巨災證券化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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