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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優先股發行有望年內正式落地

  • 發佈時間:2014-09-28 10:16:14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9月26日,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保險公司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徵求意見稿修訂完善後,計劃年底前正式發佈實施。

  此外,保監會還在繼續研究其他資本補充渠道,並鼓勵保險公司積極創新資本補充方式。

  同時,《保險公司資本補充管理辦法》仍在研究制定中。該辦法擬建立行業資本補充機制的整體框架,建立資本分級制度,明確各類資本的標準,打開行業資本補充的空間。

  根據《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上市保險公司可以申請發行優先股,非上市保險公司發行優先股的,應當首先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

  據本報記者了解,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發行的優先股在補充的資本屬性上不盡相同。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的主要目的是補充其他一級資本,保險公司發行的優先股根據其條款設計可以補充不同種類的資本,兩者在條款方面主要有以下不同:

  1、強制轉股條款。商業銀行優先股必須設置將優先股強制轉換為普通股的條款,即當觸發事件發生時,商業銀行按合同約定將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保險公司發行的優先股不能設置此類條款。

  2、股息支付條款。在任何情況下,商業銀行均有權取消優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構成違約事件;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的股息不累計到下一計息年度。保險公司發行的優先股沒有此類要求,股息支付應當按照《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確定。

  3、贖回條款。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帶有回售條款的優先股。商業銀行主動行使贖回權,應遵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優先股可以設定贖回條款,但應當在發行五年後方可贖回。”回售條款根據《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確定。

  因此,保險公司發行的優先股是一種更加靈活的資本補充工具,監管部門則會根據優先股的具體條款確定資本的屬性和計入資本的金額。

  近年來,保監會一直在研究開拓保險公司資本補充渠道。2004年,保監會允許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補充資本;2013年,開拓了上市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可轉換債券和保險集團發行次級債兩類融資渠道,並鼓勵支援有條件的公司上市融資。

  關於保險公司發行優先股的《徵求意見稿》規定,除符合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外,保險公司發行優先股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開業滿三年;上一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産在10億元以上;最近四個季度的分類監管為a類或b類;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資本規劃,且得到有效實施;近兩年未受到過重大行政處罰,且沒有正在調查中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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