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報談保險行業法治建設:彌補制度的真空與脫節
- 發佈時間:2014-10-22 14:48:3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郭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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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十八屆四中全會在北京召開。據了解,以全會的形式專題研究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在歷史上尚屬首次。隨著法治建設日益加速,法律體系的完備將成為經濟領域各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指標。
以保險業為例,十八大以來,在進一步推動保險業科學發展、建設保險強國的道路上,一直都未離開加強法治的保駕護航。保險服務於經濟的各行各業、社會的各個領域、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已是無所不包、無所不涉,由此保險法律工作的艱巨性、複雜性也十分突出。
進一步完善《保險法》 以契約精神解決“理賠難”
我國的保險法律體系尚不完善,許多領域還缺少嚴格的規範和明確的解釋,再加上市場各方資訊的不對稱,行業發展過程中存在一些不規範的行為,並在法律的模糊地帶逐漸引起一些新問題、新糾紛。
2013年6月,為就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合同一般規定部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上一次的司法解釋是在2009年。
對於司法解釋制定工作的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由於《保險法》涉及的問題繁雜且具體,加之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不盡一致,各地法院對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標準不夠統一。這些問題如不儘快解決,將極大地影響裁判標準的統一,影響司法的權威,同時也會影響我國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一個典型保險合同糾紛案中,投保人田某填寫保單時隱瞞了自己曾患有哮喘、肺結核、肺氣腫等疾病。不久,田某在保險期內患肺結核死亡。其家屬認為既然繳納了保險金,就理應受到理賠,而保險公司則認為田某説謊在先故合同無效,雙方陷入僵持。
眾所週知,一定的權利總是伴隨著義務的履行。在此類案件中,雙方為了自身利益一口咬定對方的紕漏,卻忽略了自己應盡的義務。在利益的誘惑下,契約精神不甚牢固,給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帶來困擾。
根據《解釋(二)》條款,法院認為,本案中儘管保險公司知道田某説謊,但沒有在30日內解除合同,其解除權已被消滅。在所涉保險合同未被解除的情況下,合同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給付田某保險金的責任。《解釋(二)》的出臺使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標準得到了進一步明確。在強化契約精神的同時,保險行業的頑疾“理賠難”問題也得到了法律層面的指導。
進一步豐富法律體系 保險監管政策法規思路盤點
除了“理賠難”外,“銷售誤導”同樣是保險業長期積累的重要問題之一。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曾表示這些矛盾和問題“侵蝕了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2013年1月,保監會出臺《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明確了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資格”、“提素質”、“明責任”的基本監管方向,為保險業行銷體制改革奠定了制度和人才基礎。
簡政放權與科學監管,是保險監管部門制定政策法規時的另一重要思路。2013年5月,保監會出臺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保監會表示,《辦法》在加強量化監督的同時,強調簡化審批程度,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和許可權,提高監管效率,方便公司操作。保監會還在當月出臺了《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級管理辦法》,確定了不同業務範圍保險公司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法治建設同樣離不開與時俱進。針對日益活躍的保險公司收購合併,保監會于2014年4月出臺了《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保監會表示,該《辦法》按照“一要促進、二要規範”的總體思路,著眼于促進保險業的結構優化和競爭力提升,同時豐富保險機構風險處置的工具箱。此外,針對近年來市場上出現的大量不受監管的非保險子公司,保監會于2014年10月出臺《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充分借鑒國際經驗,採取間接監管模式,切實防範風險傳遞,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以法治建設彌補制度真空與脫節
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2014年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表示,近年來,保險監管取得了很大進步,但與快速發展的形勢相比,還有不小的差距和不足。在規章制度方面,一些領域仍存在制度真空,一些制度與行業實際脫節,制度的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還不強,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問題。針對不足,我國保險法律制度建設仍需從多方面完善,貫徹執行《保險法》、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都將是工作的重點。
項俊波表示,今年將推動儘早出臺《巨災保險條例》。另外,以《食品安全法》的修訂為契機,今年將積極推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