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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監管法治建設多層化:商業性金融規範最集中

  • 發佈時間:2014-10-21 00:0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領域法治建設盤點(一)::十八大後財稅改革法制化加速:用法治逼出一個清廉政府

  人民網北京10月21日電 (李海霞)十八大報告中,對金融發展的表述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監管,推進金融創新,維護金融穩定。”為此,黨和國家結合我國現階段政治、經濟發展狀況對深化金融改革工作提出了一些新要求。

  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法治建設被提高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既是為金融改革改革提供法治基礎、鋪平道路,同時也是在踐行“深化”改革的內在要求。以銀行業為例,十八大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領域法治建設也出現了一些新進展。

  簡政放權 完善市場準入制度

  9月29日,銀監會批復同意浙江網商銀行和上海華瑞銀行兩家民營銀行籌建。至此,包括此前獲籌的前海微眾銀行、天津金城銀行、溫州民商銀行,首批試點的5家民營銀行已全部獲准籌建。

  業內專家認為,首批民營銀行獲批和金融市場準入的逐漸放開,其意義更在於打破國有銀行壟斷局面,給市場“注入活水”,具有制度創新的重大意義。

  “十八大鼓勵民營資本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中小銀行研究基地主任曾剛在接受人民金融專訪時表示,“在這一背景下,市場準入方面行政審批項目的精簡和公開、配套準入部門規章的明確和完善等為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公平參與競爭鋪就了坦途。”

  曾剛認為,這些制度共同使得我國銀行業市場準入法治建設獲得了里程碑式的進步,為我國現代銀行體系建設深入、銀行業市場競爭格局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十八大報告還指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必須更加尊重市場規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在此要求指導下,銀行監管部門積極實施簡政放權改革,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清理和公開。

  記者梳理銀行監管層政策法規發現,十八大以來,已取消不再需要審批的事項,改為簡便的報告制;下放部分審批管理許可權,監管權責對等的同時,使審批行為進一步貼近市場、貼近基層,提高監管有效性;規範同質同類準入事項,使其標準和流程具有一致性。

  “改革之後,中央監管部門依法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不足10項,主要涉及銀行業市場準入制度。” 曾剛説,“這些行政審批項目不僅得到了充分的公開,還被迅速吸收到配套銀行業市場準入部門規章中加以規範。”

  多維保障 維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

  眾所週知,因為金融服務和産品具有高度專業性、商業銀行對金融資源存在一定壟斷性等原因,銀行業消費者容易因為缺乏金融知識、資訊不對稱、勢單力薄等原因而無法妥善保護自身權益。

  “十八大精神中對有序市場體系的闡釋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企業可以自主經營、公平競爭,另一方面是消費者要能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如此方能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曾剛認為,綜合來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的缺失會對銀行業健康發展、金融體系穩定、社會和諧産生不利影響。

  今年8月1日起,《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多家商業銀行按照政府指導價降低部分收費標準,對個人客戶賬戶管理費、年費及養老金異地取款手續費進行部分減免。“這個《管理辦法》是針對於過去比較容易引起糾紛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和費用等問題而出臺的。”曾剛説。

  據農業銀行測算,上述相關費用減免措施合計一年讓利約100億—110億元,根據農業銀行佔據中國銀行業市場份額大約10%的情況來推算,整個銀行業年減免讓利的費用將在1000億元左右。

  在此基礎上,銀行業監管部門還公佈了《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對於市場調節定價的服務項目,規定了價格的制定和調整規則,尤其對服務價格資訊披露的方式等細節做了細緻規定。此外,還規定對商業銀行服務實施包含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管理的雙重監管。

  據整理髮現,十八大以來,銀行業監管部門還出臺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通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對待銀行業消費者的行為準則、要求其建立健全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等制度保障、對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等多項制度,多維度保障銀行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統籌引導 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十八大報告中,對金融改革所設定的任務之一是支援實體經濟發展。

  曾剛認為,提高金融支援實體經濟的關鍵,在於發揮好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新金融的增進互補與協同,為實體經濟提供多渠道資金來源、多元化金融服務、多層次金融市場支撐。

  曾剛説,銀行業監管部門對政策性金融的規範,確保了政策性金融積極支援鐵路、公路、農田水利等重要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支援建設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以發揮逆經濟週期調控功能、彌補市場機制不足;對商業性金融的規範,則引導商業銀行將信貸資源更多地投放到化解過剩産能、消費升級、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等重點領域,以及滿足“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合理信貸需求;對新金融的規範,鼓勵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風險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産業基金、信託計劃以及網際網路金融等業態規範發展,並加強與傳統銀行業的有機銜接,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整體效率。

  “上述幾方面中,法治建設影響最為集中的是對商業性金融的規範,主要體現在引導銀行業對“三農”和小微企業等實體經濟薄弱環節的支援。”曾剛表示。

  據中國社科院金融所報告顯示,目前我國已形成了系統性的政策,如在機構準入方面,為強調均衡設置和優化發展,鼓勵銀行到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及受災地區新設網點,實現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為盤活林權、農地等資産,鼓勵銀行嘗試林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支援實體經濟的抵押貸款産品;小微企業金融支援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監管和激勵政策,如適當調整機構業務準入,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支援發行投向小微企業的專項金融債,以提高銀行服務小微企業的積極性,同時還通過政策傾斜鼓勵商業銀行探索設立社區銀行。

  “這些措施有效激發了銀行業支援‘三農’和小微企業的內生自覺和內在潛力,為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轉型,創造了有利的金融環境。”曾剛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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