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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險新規擬預留長期險空間 稅延型養老險或納入

  • 發佈時間:2014-10-16 08:51:0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業內人士認為,稅延型養老保險若適用該政策,團險渠道或重奪光彩,成為與銀保、個險並重的銷售渠道

   “目前的團險基本是保險期間在1年以內的短期險,而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對保險期間在1年以內和1年以上的兩種情況進行了明確區分,為未來發展長期團險預留了政策空間。”一位分管團險業務的壽險公司負責人妲晨(化名)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日前,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下發《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預留了長期團險政策,放寬了團體認定標準以及險企經營的地域限制,或將帶動團險業務實現更大發展。

  長期團險也可靈活定價

  據介紹,目前業界指的團險業務一般是保險期間在1年以內的短期險,又以團體意外險和團體醫療保險為主要險種,各自約佔50%,其他險種非常少。市場購買力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強制性險種的購買人群,例如建築工人意外險的購買者;二是高端、補充醫療保險的購買主力,如外企、國企。

  在2005年發佈的《關於規範團體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並未對不同保險期間的團險進行不同規定,而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對兩種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

  “對於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團體保險,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批單、批註或者補充協議的形式變更其保險責任和定價方法,並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進行備案。”

  “對於保險期間不超過1年的團體保險,保險公司在向保監會審批或備案後,可以通過批單、批註或者補充協議的形式變更上述調整因子,不需要重新審批或備案。”

  “這為發展長期團險預留了政策空間,保險公司開展長期團險業務也可以根據情況靈活設計保險責任和定價方法,將帶動長期團險業務的發展。”一位業內人士對《證券日報》表示。

  稅延型養老險或納入團險

  妲晨認為,隨著對“團體保險”界定標準的放寬,不僅以家庭為單位的團體保險將得到更快發展,而且稅延型養老保險也可能納入長期團體保險範疇,一旦實施,將使得團險的年度保費從目前的300億元左右快速增長至1000億元以上。

  上述《徵求意見稿》指出,團體保險是指投保人為特定成員投保,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和合同簽發時不得少於3人,特定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為被保險人。而在此前的規定中,團體保險的投保人至少為5人。

  “團險保費一般低於個險,以家庭為單位購買團體意外險或團體醫療保險將更加方便,有利於激活市場。”上述業內人士分析認為。

  妲晨進一步指出,未來稅延型養老保險可能會納入團險範疇,享受靈活的定價方法。由於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指個人繳納的保費在一定金額之內可以在稅前工資中扣除,而在將來退休後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稅,所以職工要購買稅延型養老保險一般要通過單位。

  “稅延保險政策實施後,職工出於養老和避稅之目的,積極性將大大提高,而預計大部分單位都會為職工提供投保便利。這實際上有點兒特殊,既有團體保險的特徵(3人以上,通過單位投保),又有個人保險的特徵(長期險種,保費自付),預計稅延型養老保險可以納入長期團體保險範疇,享受靈活的保險責任和定價方法,這也將成為險企爭搶的重點市場。”妲晨認為。

  保費或將重新衝高

  妲晨向記者介紹説:“目前全行業的團險年度保費收入僅約300億元左右,團險渠道保費收入佔整個壽險業務收入的5%上下,市場規模比較小。相對而言,近年來,險企的銀保渠道和行銷員渠道的保險收入則較高。”她認為,這主要是因為強制購買的團險保險保費並不高,而企業主動給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的很少,團體醫療保險更是屬於少數高端企業的部分員工。

  事實上,團險渠道曾經也是壽險行業的一個重要渠道,保費收入高的時候曾佔壽險收入的30%到40%,主要來自於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收入。不過,隨著企業年金的發展,很多企業為職工建立起企業年金之後就不再購買團體養老年金保險,近年來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迅速衰退。“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到企業年金的轉化率極高,因為後者享有政策優惠。”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隨著新政策的實施,尤其是在稅延養老保險政策落地之後,團體保險保費有望實現快速提升。除了前文提到的團體保險最低人數由5人下降到3人,1年期以上長期團險也可以靈活定價並設計保險責任等原因外,此次《徵求意見稿》還對保險公司開展團體保險的地域限制條件進行了修改,承保更加寬鬆。

  2005年發佈的通知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對同一團體在不同省市地區的成員統一承保。但如果投保人為法人,只能由其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單位所在地的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投保人為非法人的,只能由多數被保險人所在地的保險公司簽發保單。

  而此次發佈的《徵求意見稿》對地域範圍做了寬延,承保公司至少在下列任一地區設有分支機構即可:投保人的註冊地或者住所,投保人核算單位所在地,投保人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地,多數被保險人所在地,以及50%以上保險金額所在地。

  “如果團險一直無法實現規模提升,保險公司開發團險渠道的積極性也會受影響,而此次擬發佈的新政策提供了較大的發展空間,也將調動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前述業內人士表示。-本報記者 冷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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