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勞駕駛釀事故 保險拒賠商業險
- 發佈時間:2014-09-17 09:01:16 來源:解放日報 責任編輯:郭偉瑩
駕駛員疲勞駕駛引發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否因此拒賠肇事車輛的商業保險?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一起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保險公司根據相應免責條款拒賠商業險獲支援。
案件回放
2008年7月28日淩晨,呂某駕駛集裝箱公司重型半挂牽引車,撞上了前方停放的3輛車,造成4車損壞、2名乘客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呂某過度疲勞駕車,屬違法行為,故呂某承擔主要責任,另外3車承擔次要責任。
事發前,集裝箱公司已就涉案車輛投保。除交強險外,其他險種的免責條款中均明確: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保險人責任免除。
2012年4月,集裝箱公司將保險理賠材料交給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多次交涉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10萬餘元。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駕駛員違反法律規定疲勞駕駛導致交通事故,並造成損害後果;根據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對此不應承擔理賠責任。現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故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4000元,駁回其他訴請。
集裝箱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保險公司未在保險條款中明確列出嚴重疲勞駕駛可拒賠,屬於約定不明;係爭保險條款排除保險人義務,加重被保險人責任,應屬無效。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説法
問:係爭保險條款是否有效?
答: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解釋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等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説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現係爭保險條款的約定內容符合這一規定的情形,且保險公司對該條款作加黑處理,並在保險單上以文字方式進行提示。因此,可認為保險公司已履行相應提示義務。此外,該條款把普遍具有強制性效力的法定義務規定為合同義務,不存在免除合同一方責任、加重合同相對方責任及排除相關權利的可能。
問:係爭保險條款是否約定不明?
答:集裝箱公司係從事運輸活動的專業法人,對於相關禁止性規定理應知曉。故係爭條款雖屬概括性的約定,但就本案而言不足以構成約定不明的情形。
問:肇事車輛未能獲賠商業險是否公平?
答:駕駛員在過度疲勞的情況下駕駛車輛,顯然具有故意的過錯。保險合同如對此類因違法行為所致損失仍予以保障,將造成變相鼓勵違法、損害公共利益的不良後果,亦將使負有過錯的民事主體無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有違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