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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學教授:消費者投保未如實告知會埋下理陪隱患

  • 發佈時間:2014-09-04 07:58: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孫震  責任編輯:孫朋浩

  鄭偉,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秘書長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處於快速發展時期,保費規模增速迅猛,人們的保險意識也在逐步增強,但是社會上仍然普遍存在“理賠難”等説法,大眾仍然難以消除對商業保險的不信任感,日前,中國青年報記者就這一話題專訪了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秘書長鄭偉教授。

  消費者在投保時務必要保持自身信譽

  中國青年報:目前保險業面臨的問題是如何造成的?

  鄭偉: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供給方的原因,又有需求方的原因,還有監管方的原因。

  供給方(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的原因,主要是保險産品缺陷和服務缺陷。

  産品缺陷主要包括兩方面:一、産品設計缺陷,如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和賠償處理的設計不當,應當包含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的風險未被納入;二、産品定價缺陷,賠付率過低的産品是“不道德”的産品,費用率過高的産品是“資源浪費”的産品。

  服務缺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在銷售環節,銷售誤導,誇大收益,風險提示不足;在核保環節,未盡審慎義務;在理賠環節,拖延,惜賠,甚至無理拒賠。需要強調的是,在理賠環節是否應賠不能單純教條地基於合同,而應基於整體流程(包括産品設計、銷售、核保等)來進行判斷,比如有一項風險雖然在合同中屬於責任免除範圍,但是保險公司在産品設計和銷售時,讓消費者誤認為屬於保險責任,且在核保環節保險公司也未盡審慎義務,那麼對此就不能簡單地一拒了之。

  需求方的原因,主要是保險消費者的理解和認知局限。比如因為保險知識欠缺,容易被誤導,或者對理賠想當然。

  監管方的原因,主要問題是監管不力。保險消費者權益侵害,監管方也難辭其咎。這方面我們需要認真思考兩個問題:第一,在監管理念上,我們是保護保險消費者還是保護保險公司?在現實中,有時保險監管機構錯誤地站在了保護保險公司的一邊。第二,在監管政策上,是否存在對消費者保護重視不夠、落實不夠、監管不力的問題?應當承認,這樣的問題是存在的。

  中國青年報:從需求方來説,保險消費者在投保認識上存在哪些誤區?

  鄭偉:有時,消費者認為保險公司應賠不賠、理賠道德不良,但實際上是由於消費者自身原因導致保險公司根據保單約定合理拒絕賠付。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帶病投保卻稱無病,殊不知,這樣已經為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提供了充足理由。

  當保險公司根據正當理由拒賠時,有些消費者卻認為保險公司理賠道德不良,抱怨保險公司信譽太差,其實這對保險公司是不公平的。保險公司經營的是風險,保險標的的資訊不對稱性,要求消費者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否則保險經營難以維繫。

  在日常生活中,這種誤解不在少數,所以,消費者在要求保險公司提高信譽的同時,也要注意保持自身的信譽。

  保險監管部門應確保保險産品“表裏如一”

  中國青年報:您認為這些問題該如何解決?

  鄭偉:一是堅持保險業改革的市場化導向。目前中國保險市場的問題,包括産品價格高、保障程度低、費用佔比高、銷售誤導、理賠難等,不是市場化過頭,而是市場化不足,是面對消費者的市場競爭不夠充分,保險公司為消費者提供物美價廉的産品服務的壓力不夠大,市場退出的壓力也不夠大。

  二是加強保險監管。因為保險産品的專業性和複雜性,專業化的政府監管十分重要。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當前的核心工作之一是加強産品和服務監管,保險監管部門要確保保險産品“表裏如一”,而不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確保定價“公道合理”,而不是“賠付率過低,費用率過高”;確保服務“言行一致”,而不是“説一套,做一套”。如果保險産品監管能做到這三個“確保”,那麼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就基本到位了。

  三是加強消費者教育,讓消費者了解保險的基本常識。一方面讓消費者了解所購買保險産品的基本內容,確認是自己需要的産品;另一方面讓消費者了解所應承擔的義務(包括如實告知義務等),避免因未履行相關義務而在日後遭到拒賠。

  中國青年報:最近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保險業內簡稱為“新國十條”),會給保險業帶來怎樣影響?

  鄭偉:國務院發佈的“新國十條”是中國保險業發展歷史上又一個有里程碑意義的文件。從宏觀表述、中觀闡釋再到微觀描繪、從抽象到具象的表述,都讓保險業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角色變得立體清晰起來。

  “新國十條”一方面給保險業發展帶來了更大的舞臺和空間,另一方面也對保險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來説,從社會保障、社會治理、災害救助、支農惠農等十個方面進行了部署。例如,在“推進保險業改革開放,全面提升行業發展水準”部分,國務院要求,深化保險行業改革、提升保險業對外開放水準、鼓勵保險産品服務創新、加快發展再保險市場、充分發揮保險仲介市場作用,並提出了具體意見。在“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防範化解風險”部分,國務院要求,推進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加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如果這些意見能夠得到落實,我國保險業的服務水準將更上一個臺階,保險將真正成為政府、企業、居民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的基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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