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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責任險有望成強制險種

  • 發佈時間:2014-09-01 00:51:32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李唐寧 林遠   責任編輯:胡愛善

  為減少生産經營者在食品生産和銷售環節上的風險,同時保障民眾“吃得安全”,政策層面近日密集“吹風”,力推食品安全責任險。保監會日前表示,已經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溝通協調,草擬了關於開展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擬以兩部委名義聯合印發。

  業內人士認為,一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責任險的強制立法落地,食品安全責任險將成為中國責任險市場中發展空間最為廣闊的險種之一。

  進展

  政策力推食責險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首次提及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山東保監局局長孫建寧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如果這一制度最終獲得通過,將成為繼交強險後第二個進入法律層面的強制責任保險。

  食品安全責任險,是指由食品生産、流通領域企業投保,企業及其僱員由於疏忽或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感染食源性疾病或食品中有異物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財産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在保險額度內將由保險公司承擔。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多發致使公眾對食品安全的憂慮不斷增加,也將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推至前所未有的輿論熱度。

  據悉,《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已于近日完成意見徵集,該草案共出現70多次“責任”,清晰劃分了食品行業各方責任,並指出“國家鼓勵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支援食品生産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保險業人士普遍認為,這部我國“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將有助於推動食品安全責任險的發展和推廣。而一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中對食品安全責任險的強制立法能夠正式落地,食品安全責任險將成為中國責任險市場中發展空間最為廣闊的險種之一。

  “《食品安全法》的修訂有望在今年十八屆四中全會後通過。”食品安全專家宋亮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新法側重執法而非立法,強調形成合理的召回制度,連帶追究執法部門和監管部門的責任。新法同時強調合理的食品安全事故賠付,形成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具體表現為送審稿新增第65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事實上,國務院近日印發的《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已經明確提出,要重點發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意見指出,強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立法保障的責任保險發展模式,把與公眾利益關係密切的環境污染、食品安全、醫療責任、醫療意外、實習安全、校園安全等領域作為責任保險發展重點。

  對此,保監會政策研究室主任熊志國日前表示,保監會正探索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服務國家食品安全大局。積極推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寫入法律,同時,積極與食藥總局溝通協調,草擬了關於開展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擬以兩部委名義聯合印發。

  尷尬

  “推而不廣”久未改變

  從多年實踐來看,責任保險制度在食品安全領域“推而不廣”的尷尬境地一直未得到改變。

  早在2009年,美亞保險就在國內率先推出了食品污染綜合保險。相關統計顯示,目前國內已有人保財險、華安財險、長安責任保險等十幾家保險公司,在食品生産、加工、銷售、消費等各個環節上進行了積極探索,開發保險産品超過30餘款。

  專家表示,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的意義,首先在於確保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方能夠得到經濟賠償,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是可以發揮保險費率經濟杠桿作用和事前第三方安全監督作用,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三是可以在消費者中提高食品企業的信用和信譽,促進食品企業的生産發展;四是有助於減輕政府事故善後的財政壓力。

  不過,由於食品企業缺乏自願購買的動力和對潛在風險評估不足,我國食品行業投保比例較低,加之保險公司缺乏專業技術、人才等原因,目前我國食責險的運營狀況並不理想。

  “目前,上海、江蘇、山東、四川、江西等地已開展不同形式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但是,當前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還處於試點啟動的初期階段。”熊志國表示,總體來看,食品企業的投保積極性還不高,保險覆蓋面還比較低,功能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表示,近年來,我國的食品安全責任險一直都是以“自願投保”的形式存在。雖然人保、太保、安聯、美亞等十幾家中外資保險公司開發了幾十款相關險種,但食品餐飲企業基於成本考量或出於僥倖心理,對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積極性普遍不高。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率不足1%,且投保的多為食品出口類企業。有媒體報道稱,濟南市食品安全責任險試點1年,僅接到20多單。

  “責任險缺失的情況使政府承擔了很多不屬於他們的責任,習慣性地為企業或其他主體的責任買單,這種花費每年要花幾千億元。”首都經貿大學保險係教授庹國柱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和巨災保險類似,食品安全責任險的推廣能夠改變過去政府大包大攬,改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保險工具的作用,培養企業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

  篤行

  強制參保仍需排難

  有專家認為,目前政策層面力推食品安全責任險立法成為強制險種,可解決其遇冷問題。

  從國際上來看,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早已立法強制實行食品安全保險。據了解,美國部分州通過法建立了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將購買保險作為食品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的前置條件,對於確保食品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歐美一些國家對食品進口有相關的準入許可證,我國食品要出口美國,必須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作為社會管理的重要工具,責任險在中國的發展已經落後於國際社會:國外保險公司的保費構成中,責任險一般佔到三到四成,但現在國內險企僅為3%至4%,只有國際的1/10,充分反映出國內立法不健全。”庹國柱表示,在現階段企業缺乏風險意識的情況下,通過立法強制執行是必須的。

  長安責任保險山東分公司總經理張峰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目前我國相關企業的食品安全風險防範意識還比較薄弱,為降低經營成本,常抱著僥倖心理,一般不會主動投保。因此從長遠看,對該險種進行立法強制,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通用再保險亞太區合約部門責任險承保人王民也表示,基於我國現處的經濟發展水準和保險氛圍,政府有必要強制推行食品安全責任險。

  有專家認為,《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表述具有里程碑意義。投保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不僅是增加了企業的責任與義務,同時也是依法保護企業利益的重要途徑。

  不過,任何新生事物在推廣過程中都會遭遇一定阻力,需要有一個探索和積累的過程。宋亮認為,食品安全責任險立法成為強制險種,難度很大。“其中涉及如何落地才具有可操作性,如何立項和推行等多重問題,個人認為或許要幾年時間。即便真納入立法,要確切實施可能也需要幾年時間。”

  王民也表示,除了立法支援外,強制食品安全責任險需要一定的市場前提,包括充足可靠的歷史經營數據、充足的承保能力和充分賠償限額的足夠供給、一定數量的承保主體、足夠的再保支援及對風險責任的統一規定等。他認為,我國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如立法強制,應採取堅持政府主導與商業化運作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差異化的浮動費率,分地區階段試點,並逐步展開。

  對此保監會相關人士透露,目前保監會已經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專題研究,分析現狀和問題、借鑒國際經驗、提出政策建議,為下一步出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意見提供決策參考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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