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十條或助巨災保險破冰 分散試點待統籌
- 發佈時間:2014-08-05 11:50:03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孫朋浩
“很不幸。如果雲南巨災保險試點早日落地,就能在地震災後發揮重要的保障作用。”在8月3日雲南魯甸縣發生6.5級地震後,一名保險業內人士稱,這再次提示了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緊迫性。
讓人稍感欣慰的是,有知情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保險業“新國十條”將於本週下發,作為巨災保險的頂層設計,其中明確中央財政支援和巨災保險基金兩項關鍵內容,有望成為推動巨災保險大面積破冰的契機。
“新國十條”佈局巨災基金
雖然各界呼籲多年,但我國巨災保險制度一直遲遲未能建立,主要問題就在於缺少頂層設計與財政支援。
據媒體報道,在今年6月的保險發展年會上,談及巨災保障機制推動進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連嘆了兩口氣。項俊波還曾自我調侃:“到保險業快三年了,走一處講解一處,我成為了保險最大的推銷員。政府和市場對保險的了解還是太少。”
2013年,保監會批復深圳、雲南為我國巨災保險首批試點地區。今年6月1日起,深圳市巨災救助保險正式進入實施階段,而主要集中于地震等自然災害的雲南試點目前還在政策醞釀中。
7月初,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被業內稱為“新國十條”。常務會議明確,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逐步建立財政支援下以商業保險為平臺、多層次風險分擔為保障的巨災保險制度。”
據《第一財經日報》獨家獲悉,本週將下發的“新國十條”中有明確中央財政支援和巨災基金兩項關鍵內容,將解決巨災保險試點中的困難和問題,以實現巨災保險在更大範圍內的可持續發展。這也意味著一直難以推進的巨災保險有望在頂層設計層面取得突破。
人保財險副總裁王和對《第一財經日報》説:“全國巨災保險基金是整個制度建設的關鍵環節和重要平臺。因此,在試點先行的同時,應加快全國巨災保險基金的建設。基金的主要作用有二:一是作為指導、協調和管理全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的歸口部門,確保制度建設的規範性和系統性;二是作為統籌和平衡各地巨災保險基金的平臺,同時通過統籌管理,實現償付能力的放大作用。此外,還可以作為對接中央災後重建資金轉移支付的平臺。”
另有業內人士對本報稱:“在‘新國十條’的東風下,巨災保險從頂層設計取得突破的進度將不斷加快。巨災保險在更大範圍內的風險分散、互助共濟的作用將得到發揮。”
巨災保險條例待破題
根據保監會對巨災保險的規劃,今年將主抓制度設計、試點及積極推動立法三件事。立法層面上,項俊波曾表示:“要協調相關部門儘早出臺《巨災保險條例》,爭取國家對巨災保險的支援。”
慕尼黑再保險公司中國區總經理常青曾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專訪時分析:“保監會想要從三個層面一起推進,實際上是一盤棋的想法。一個層面是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保險公司一起推動一些地方性的解決方案;第二個層面是在全國範圍內,把《巨災保險條例》做一個破題;第三個層面是,各家商業性保險公司目前已經為市場提供了一些商業性的解決方案,比如很多的工程險、一部分的財産險,其實是包括地震、颱風這樣的巨災保障因素的。”
常青提及的《巨災保險條例》是目前頂層設計層面最重要的支柱之一。對此,王和表示,頂層設計的最佳方式是制定並頒布我國《巨災保險條例》。通過《巨災保險條例》,對制度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基本架構、運作方式、管理模式、政策支援和保障措施等進行明確,並以此規範全國的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巨災保險條例》的一個重要訴求是解決償付能力“回調機制”的安排問題,因此,這種安排必須以法律作為保證,而只有將償付能力問題解決好了,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才有了基礎。
分散試點待統籌
據《第一財經日報》多方了解,無論是深圳、雲南還是寧波等多地試點,均面臨池子小、風險分散能力弱、缺乏整體統籌等難題。
針對目前多地試點中遇到的困難,王和表示,各地的試點探索,可以為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積累經驗,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但與此同時,由於缺乏統一的規劃和指導,“碎片化”的問題日益突出,個別地區甚至出現了“異化”現象。此外,對償付能力問題認識和重視不夠是一個普遍問題,客觀上可能給政府形成巨大的隱性負債。這些問題不僅會影響這些地區的巨災保險制度的持續健康發展,也會給未來的全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留下較大的隱患。為此,應當引起高度關注,並儘快地加以解決。
“長期以來,我國巨災風險管理具有明顯的舉國體制特徵,即以政府為主體,以財政為支撐,以保險為主要形式的市場化解決手段發揮的作用甚微。”王和説。
慕尼黑再保險地理風險研究部及氣候中心主管Peter Hoppe教授曾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專訪時表示,針對地震災害的保險多種多樣,各國做法亦多有區別,而總結成功模式除了政府主導外,做得成功的國家會將風險分散到資本市場和保險行業中去。
慕尼黑再保險北京分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巨災保險産品方面,國內一直還處於探索的初級階段。而現在的趨勢是由企業層面向個人層面轉化,除了工程險、企財險等險種中會涵蓋一些巨災的責任外,現在想取得突破的集中于個人險種,針對居民的財産和生命安全。但整體來看,由於巨災保險的複雜性,仍有待突破。”
數據顯示,國際上巨災保險賠款一般佔到災害損失的30%至40%,而我國比例尚不到1%。以汶川大地震為例,直接經濟損失是8451億元,保險只賠了20多億元,佔比是0.2%,還不到1%。項俊波曾公開表示:“如果我們建立了巨災保險制度,按照國際上的水準,我們只賠一半的話,比如整個損失的15%,保險業就能夠支付賠款1270億元左右,這樣就可以大大減輕政府和財政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