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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再保籌謀償二代 或將資本金調至境內

  • 發佈時間:2014-08-05 11:49:44  來源:東方網  作者:劉艾琳  責任編輯:孫朋浩

  最新一場針對新保險業監管體系(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C-ROSS,下稱“償二代”)信用風險關鍵點的討論會,上週末舉行。超過兩家境內外資再保人在會上表態,願意將與業務量對應的資本金放置境內。而一家未參會的境內外資再保機構亦有類似意思表示,“尊重中國的監管規定”。一家大型財産險公司測算,相對可能出現的“最壞情況”,這一動作將直接減少其150億元的資本要求。

  但境內直保公司向境外直接分出業務不以信用評級,而以有無擔保為標準,討論後規則設計者可能仍將堅持這一判斷。

  來自保監會、人保財險、平安財險、太保財險、中航安盟、中再財險、瑞再等機構的近30位精算、財務和總負責人加入討論。將在明年試運作的償二代,意見稿中涉及信用風險的主要有兩大關注點:

  一是新監管對在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的外資再保人,將實行統一償付能力計算標準。依據現行《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按其總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認定。

  這樣一來,瑞再、慕再等這類機構將面臨兩種選擇,要麼將與業務量對應的資本金從境外集團總部挪到國內,達到新標準認可的償付能力要求;要麼不改變現狀,則在新標準中償付能力會大幅下降,其對應的信用風險因子則會大幅增高,對境外再分出業務,或直保公司向其分出業務的資本要求都會大幅升高。

  第二個關注點是:最新標準允許再保公司向境外分出時考慮境外再保人的信用評級,直保則不適用。這一變化將造成有較多直接境外分出業務的公司,例如人保、太保財險和向境外母公司分出業務的外資直保公司,這部分資本要求增高。一家大型産險公司高管透露,該公司直接向境外分出的交易對手多達近300家。

  該討論會上有人士認為此舉將提高交易成本,在資本稀缺的新興市場不利於資本運用效率最大化。

  而認可此標準的人士則認為,資本提高的同時在降低因資訊不對稱帶來的風險,“尤其是尚在發展中的中小直保公司,對境外交易對手信用判斷能力不足。”一位監管層人士説,他認為最近一家國際再保人破産,牽連了幾個國內機構是個例子。

  多位人士分析,設計者更長遠的考慮可能是,以此撬動更多國際再保人到中國境內開設分支機構,目前我國僅8家再保主體風險集中度仍然偏高。

  3位以上外資再保機構內部人士均透露,已向母集團反饋並有將資本金調至境內的初步意願,“實際上按照集團對分公司的現有資本要求要比國內監管更嚴格。”一家外資再保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稱,按集團風控等級要求的資本金放到國內,換算出的償付能力很可能高於200%。而信用風險因子則可能從最高74.5%直線下降至1.3%甚至0.1%。

  初步看來,境內外資再保資本金到位可能需要6-11個月時間,且確保2015年第四季度的償付能力情況不影響下一年續轉業務。

  當然,7月25日下發徵求意見稿要求全産險業在8月8日前反饋測試數據和意見,這次定南會議中的所有表態,仍有待集齊行業意見後的最終方案敲定。

  外資再保資本金有望存境內

  現有市場再保業務格局是:中再集團,瑞再、慕再、漢諾威再等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的外資再保,和直接向境外分出的再保業務,各佔1/3份額。現行規則下,直保公司選擇任意一家再保機構對資本成本的要求沒區別。

  新規則中,如果境內外資再保人解決了償付能力問題,那麼佔中國市場份額約30%的境外再保業務將可能更多分流至境內再保機構。這意味著超過7成以上境內保險業務風險,需要靠目前這8家境內再保公司分散至海外。

  這種潛在的集中度風險,與直保尤其是中小型直保直接挑選境外交易對手進行分保的資訊不對稱風險,哪一種風險更大,成本更高?目前沒有定論。但從監管者角度,似乎更傾向於後者,即鼓勵由再保來選擇境外交易對手,同時吸引更多再保主體進中國。

  新徵求意見稿中,直保選擇全額提供擔保的國際再保人,需要19.2%的風險基礎因子,這一要求對應再保選擇境外交易對手的評級介於AA-(13.3%)與A+(24.6%)之間。這意味著對直保自主選擇境外再保,尤其是外資直保向境外母公司分出的資本要求,相當於信用評級在A+以下的再保機構。

  兩種方案過渡

  按現有償二代體系建設進度,今年底將完成所有技術工作,2015年將開始試運作。

  保險市場成熟度應當與規模匹配,償二代推進標誌著精細化經營的開始。但多位關注償二代的人士坦言,這將為公司帶來不小挑戰。“這不僅對專業團隊提出更高要求,更是管理層和股東方經營理念的轉變,前端放開後對公司的自我運營能力是個巨大考驗。”一位業內人士評價道。

  因此可考慮的過渡方案有兩種,一種是效倣新加坡、馬來西亞、中國台灣等地區監管轉型時的雙軌制方案。給予1-2年時間,同時執行償一和償二兩套監管標準,任一標準達標即可,同時不斷向二代監管體系理念靠攏。

  另一種過渡方案則是,先整體切換到償二代監管框架,但少部分條款或個別規定可能根據市場承受度等因素,給予長度不等的過渡期。

  “不論哪一種,肯定要有過渡期,讓市場主體充分理解償二代理念,主動控制並提供公司風控能力。”上述監管人士對稱。此外,儘管這幾次公開徵求意見都是以2013年數據測試為主,但“我們收集了全行業所有公司從2008年至今的數據,做極端情景壓力測試分析,新規則設計中一定會考慮到行業最差年份的表現和環境。”上述人士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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