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頻頻祭出“組合拳”,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全方位堵截、多渠道堵漏。近期,監管又瞄准保險産品創新不規範、設計偏離保險本源等問題。
上證報記者獲悉,近日,保監會下發《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産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下稱《通知》),為人身險公司的産品開發劃定“能與不能”,防範風險,引導産品回歸保險本源。
萬能險投連險被踢出附加險陣營
近兩年,手握鉅額資金的保險機構在資本市場頻頻舉牌。然而,風光的背後存在經營管理粗放、産品存續期縮短等風險隱患。
為此,今年保監會頻發文,整治市場亂象、彌補産品漏洞。4月28日,保監會下發《關於強化保險監管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整治市場亂象的通知》,提出的八大市場亂象中,便指出産品不當創新;5月7日,又下發《關於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保險監管體系的通知》,夯實保險産品管理制度亦位列其間。
“人身險産品開發新規是對此前密集發佈的規定的進一步落實。去年以來,對負債業務,保險監管部門從精算定價、業務規模、期限結構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給極少數企圖激進式發展的公司套上‘緊箍’。”某壽險精算部門負責人向記者表示,此次在産品設計上給出明確規定,對人身險産品結構將産生非常大的影響。
從記者獲悉的文件來看,收緊産品設計閘門成為一條主線。《通知》規定,萬能型保險産品、投資連結型保險産品設計應提供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靈活調整保險金額等功能。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産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産品。
目前,不少公司都採取主險附加萬能險的形式,通過較高的結算利率吸引保戶,進而起到促進主險銷售的效果。但是在“開門紅”期間,個別附加萬能險的賬戶結算利率奇高,有甚者達到8%,在投資端收益不明朗的背景下,極易引發資産負債不匹配風險。
年金保單生效5年才可領生存金
隨著監管新政的接連出臺,中短期萬能險逐漸淡出市場,年金保險轉而成為險企衝規模的不二選擇。今年“開門紅”,不少險企便借助年金保險拉升保費。
年金保險,俗稱養老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條件,並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
但是很多年金産品為了提升吸引力,做到了隨繳隨返,繳費當年,就給予一定比例的返還。記者查詢一款産品計劃書顯示,“每年給付生存金(保額的30%)直到105周歲;首年給予保額的30%作為特別金”。
更有甚者,通過生存金返還這一形式,將消費者所繳保費大量快速返還,把長期年金保險“長險短做”,實際做成兩年期業務,規避中短存續期産品的有關監管規定,擾亂市場秩序。
《通知》規定,兩全、年金産品在保單生效滿5年之後才能開始生存保險金給付,且每年給付或部分領取比例不得超過已繳保險費的20%。
同時,在其他産品設計中,保監會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護理保險産品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給付的生存保險金,應當以被保險人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條件。
險企10月1日前須完成自查整改
收緊産品設計閘門的同時,保監會也圈定了鼓勵的産品形態和內容。從《通知》來看,未來,人身險公司需強化“保險業姓保”,突出産品保障屬性。
《通知》明確四大支援並鼓勵人身險公司開發的産品類別,包括定期壽險、終身壽險,長期年金保險,健康保險以及為特定人群開發的專屬保險,並對各類型産品提出了服務方向。
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開發設計保險産品時應以消費者的需求為中心,發展有利於保障和改進民生的人身保險産品。例如,長期年金保險應重點服務於消費者長期生存金、長期養老金的積累,併為消費者提供長期持續的生存金、養老金領取服務。
業內人士表示,未來,在人身險産品設計上,不僅會突出保障功能,還會滿足消費者個性化、差異化的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保監會還表示,新報送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産品需嚴格遵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産品,保險公司需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對於違反《通知》開發設計産品,或通過産品設計刻意規避監管規定的保險公司,保監會明確,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採取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産品、責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並嚴肅追究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等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編輯:劉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