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場所非法期貨交易應被認定無效
- 發佈時間:2015-11-09 07:48:26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今年10月,在回答投資者“能否向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認定有關交易場所是否開展了非法期貨交易”的問題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按照國務院文件規定,地方交易場所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進行違規處理、風險處置等工作。同時根據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有關制度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交易場所、交易行為認定存疑的,可提請部際聯席會議認定,並由後者出具認定意見。
這也是監管部門對“非法期貨交易”的最新表態。而且已經有法院對變相期貨交易做了判罰,可以為此類案件做參照。
在回答上述問題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關於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地方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2〕3號)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的規定,明確證監會內部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證出具性質認定意見的工作品質,支援有權機關依法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證監會于2013年底向各派出機構印發了《關於做好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證監辦發〔2013〕111號)。
證監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援。證監會出具的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這樣才有利於依法有效地解決問題。
在今年5月份的一起投資者狀告投資公司的訴訟中,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首次明確了非法期貨的認定標準。一是形式上是否構成期貨交易,形式的判斷要素包括標準化合約、公開交易、集中交易、未來交付、以保證金做擔保、以對衝方式完成交易則為期貨交易。二是實質上是否構成期貨交易,實質上的判斷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並非轉移商品所有權,而是期望在價格波動中賺取差額利潤;交易功能並非促進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發現價格和投資管理。
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書還指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不僅為限定交易場所、實現市場管理的需要而設置,同時為規範期貨交易本身、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維護市場正常經營而設置。期貨交易相較于一般現貨買賣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和投機性,如期貨交易可以無限制地在未依法設立的期貨市場中進行,可能導致因缺少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規範,市場價格被操縱,引發市場秩序混亂和巨大的市場風險。未依法設立的期貨市場因不受監管,無法實現客戶資金封閉運作,投資者面臨資金被挪用、自己承擔風險頭寸、對手欺詐交易等巨大風險,資金安全和投資利益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基於此,非法期貨交易應當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産應當依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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