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場所存在非法期貨交易可舉報
- 發佈時間:2015-06-20 15:31:05 來源:新民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通過軟體充值8次,合計12萬元,投資所謂的貴金屬交易所。如今,上當受騙的小黃(化名)血本無歸,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他唯一的出路是向公安機關報案。上海證監局相關人士提示,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交易場所外,其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目前,證監會批准可從事期貨交易的場所只有4家: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此外,上海黃金交易所也是經過國務院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組建的貴金屬交易場所。
被害人小黃投資的是一家上海某貴金屬交易中心,主營有色金屬、珠寶等産品的銷售,網站由杭州公司註冊,伺服器設在香港,開辦單位是浙江一家貴金屬有限公司。一日,當小黃髮現自己投資的錢已經全部損失後,無奈之下,與當地警方聯繫。經調查,小黃是經他人介紹,接觸到這家貴金屬有限公司的貴金屬交易服務,並按要求在其網站上下載交易軟體進行操作。此後,警方對相關情況進行偵查。
在經依法批准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開展的期貨交易,即為非法期貨交易
一些交易場所開展的白銀貴金屬和大宗商品交易業務是否屬於“變相期貨”,發現情況後又要向誰舉報?
上海證監局相關人士做了詳細的答覆: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沒有關於變相期貨的規定。根據現行《條例》,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在經依法批准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開展的期貨交易,即為非法期貨交易。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非法期貨交易的查處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證監會負責性質認定。”
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工作有嚴格的程式和證據要求。按照規定,性質認定應由相關公權力部門(如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根據需要向證監會提出請求,並附證據材料,證監會在分析研判證據材料的基礎上依法出具書面認定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的規定,除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從事金融産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其他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統計監測、違規處理、風險處置等監管工作。“投資者如發現交易場所存在從事非法期貨交易等違反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情況,可向交易場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舉報。”
普通老百姓不適合參與杠桿交易這樣的高風險投資
上海證監局相關人士表示,從近期投資者反映的情況看,其損失主要是在參與一些地方商品類交易場所尤其是貴金屬類交易場所交易的過程中形成的。地方商品類交易場所,包括貴金屬類交易場所,其性質應當是現貨市場,而商品現貨市場是為商品流通提供服務的,應當實行實物交割。如果不是相關商品的生産者、經營者或消費者,沒有出售或者取得相關商品的真實需求,就不要參與這類市場的交易活動。
上海證監局相關人士同時提醒,當前包括貴金屬交易場所在內的很多大宗商品交易場所採取杠桿交易的方式,風險很大,普通老百姓缺乏專業知識,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都不強,其實並不適合參與這樣的高風險投資,在當前清理整頓工作尚未完全結束,交易場所仍有待進一步規範的背景下,普通投資者更應當謹慎參與,謹防投資騙局。 本報記者 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