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期貨交易新規則今起實行
- 發佈時間:2014-11-03 00:31:08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於今日(2014年10月31日)發佈修訂後的《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交易細則》,將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由2%調整為1.5%,梯度交易保證金由“2%-3%-5%”調整為“1.5%-2%-3%”,梯度持倉限額由“1000手-500手-100手”調整為“1000手-600手-300手”,梯度提高保證金和梯度限倉的執行時點延後,並對大戶持倉報告制度進行完善。同日,中金所發佈《關於調整5年期國債期貨交易保證金的通知》,自2014年11月3日結算時起,5年期國債期貨所有合約一般月份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統一調整為1.5%。
本次調整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調整國債期貨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制度。目前,國債期貨合約保證金標準為“2%-3%-5%”,存在交易保證金水準設置偏高、梯度提高保證金時間過早等問題,加大了市場運作成本,影響市場流動性和功能發揮,經過充分調研和反覆論證,中金所決定適度降低保證金水準,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標準調整為“1.5%-2%-3%”,並將梯度提高保證金的時點分別延後約一旬。具體而言,最低交易保證金調整為1.5%,“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設置為2%,“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設置為3%。同時,將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由±2%調整為±1.5%。
第二,調整梯度持倉限額制度,由現行的“1000手-500手-100手”調整為“1000手-600手-300手”,並將梯度限倉的執行時點延後約一旬,與保證金調整的時點保持一致。
第三,完善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為適應市場發展需要,中金所對大戶持倉報告制度進行了優化,一方面對相關標準設置了啟動閥值,當全市場單邊總持倉達到5萬手時,啟動“單個客戶國債期貨單邊總持倉佔市場單邊總持倉量超過5%”的報告標準;另一方面,廢止交割月合約20手的大戶報告標準,新增按照投機持倉限額比例確定大戶持倉報告標準,即單個客戶國債期貨某一合約單邊投機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投機持倉限額80%以上(含)的,客戶或者會員應當向交易所履行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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