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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私募詳解史上最嚴募集新規

  • 發佈時間:2016-04-18 07:5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火山財富發現,在《辦法》中的九大要點,實際上有一點容易被忽視,那就是客戶回訪制度,也是影響私募募整合敗的關鍵。為此火山財富採訪了五位私募人士,為我們解讀這個《辦法》的實施對私募行業的影響。他們分別是旭誠資産陳贇、中興匯金王輝煌、西藏琳瑯投資王琳、前海方舟資本鐘海波和榕樹投資翟敬勇。

  ●回訪制度增大運營成本

  火山財富:你是如何看待募集管理辦法中的回訪制度?

  王琳:就《辦法》的冷靜期和回訪制度來説,都是為了落實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合規性和投資者適當性,設置了兩道坎。首先是冷靜期(24小時)可以隨時反悔,抽回資金不再購買;其次是回訪制度,在回訪完成之前,私募基金募集到的資金是不能夠劃到證券賬戶運作的,按照新規要求,在回訪沒有完成之前,投資者可以取消合同,收回全部投資款。這兩道坎的作用是要求投資者理性投資,同時投資者也必須是合格投資者;但反過來對私募基金來説,募集資金本就不易,這麼繁瑣的程式設計,肯定是不利於資金的募集,特別是針對那些沒名氣的中小私募,要發展起來也很困難,客觀上會加速私募基金行業的集中度,同時回訪制度也加大了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

  鐘海波:協會給的三個月,因為有些産品是發行、在談的,協會會給一個過渡期。而回訪的目的是讓客戶跟管理人做二次確認。這個回訪的成本很高,尤其是規模大、客戶多的公司,這是針對私募發行中的一些亂象行為。

  我們規模不大,客戶主要是來自直銷和券商代銷,直銷的客戶了解我們情況,這塊工作前期就已經解決了。渠道有代銷資格,他們也有各種合規程式。所以回訪制度對我們影響不大。但這個制度出來後,將影響整個行業産品的發行,即行業上量不會那麼快,銷售的機會也沒那麼多了。

  翟敬勇:私募對客戶回訪,實際上是給客戶一個解約時間。現在有很多金融詐騙,回訪制度就是想避免這些。這個制度主要針對在行銷上被騙取的一些陌生客戶,如現在一些P2P公司和打著投資公司旗號的平臺。我們要經常回訪客戶,客戶買了我們的産品,我們的業績、投資策略等要經常去跟客戶交流。我認為私募應該必須有這些設置,這個行業很多人想賺快錢,有很多亂象。

  陳贇:在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的回訪,是讓投資者在一段時間內,對自己所投資的私募産品從自身所能夠承擔的風險、産品的費率及私募基金資訊披露的方式等進行考量,從而對投資的私募産品更加了解,也加深了自身對投資的理解,在選擇新發行的産品能夠更加的謹慎。在新規出台下的回訪制度,也意味著私募機構必須更專業化,使得私募市場更健康。

  王輝煌:對私募來説,因為行業門檻提高,回訪也意味著私募運營成本增大,客觀上説,也有利於引導行業向正規化、透明化方向發展。從私募基金行業發展來看更為規範,從公司內部看管理要求更高,從投資者構成看市場可能也會有些變化,會引導投資者風險意識加強,可能會出現供需改變,形成以機構為主、個人投資者為輔的供需格局。

  ●過渡時期時間緊、任務重

  火山財富:按照規定,在這三個月的過渡時期,私募需要完成哪些工作才算可以過關了?

  陳贇:先是對私募基金産品的盡調,擬訂産品要素表,根據産品要素表制定合同,然後進行預備案,申請代碼,募集和份額登記階段,簽署合同,産品成立後進行備案登記。備案通過後開立證券賬戶,綁定三方存管銀行,劃款指令的授權,劃款到證券賬戶,資金到位不一定成功,只有在經過這些流程後,回訪完了客戶並得到客戶的確認簽字才算是真正過關。我們認為回訪是必要的,未來私募産品的發行與募集更加嚴格,客戶選擇私募也更加謹慎,使得私募産品在投資過程中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取得受到投資者認可的業績,同時私募産品在運作過程中,與投資者的聯繫需要更加充分,讓投資者更加充分地認識了解私募。

  鐘海波:每次發行基金都要先到協會備案才能拿到産品代碼,拿到代碼後就可以發行、成立、開戶,按照一般的發行週期都會是三個月。在公募,想發行一個基金,先要在證監會報備,這裡面涉及大批文、小批文。所謂大批文就是允許基金在三個月內發行,發行完了後還有一個小批文,預示著這個産品正式成立。現在協會對私募也是這個做法,允許私募發行産品到真正開戶,中間有三個月的差距,最後只有客戶回訪確認成功後才算是成功過關。

  王輝煌:我們認為,管理層的意圖肯定是規範私募機構募集行為,從長期來看肯定利好于私募基金行業發展,但從當下來看,管理層過高的監管要求,在增加小型私募機構的行業準入門檻的同時,也增加了私募機構所面臨的困難,會使得私募機構(尤其是規模小的私募機構)在執行監管層的監管政策時增加了其實際執行難度,實際做到的可能性越來越小。管理層需要處理好過度監管與合理監管的關係;同時新規有利於私募基金吸收一些優良資金,有助於為私募機構規避風險。與此同時,客戶資源可能向資産管理規模較大、實力較強和基礎制度較完善的私募機構傾斜,那些小規模的私募機構運營起來將會更加困難。

  火山財富:為何是三個月的過渡期?你們覺得三個月夠不夠?如果不夠會出現什麼狀況?

  王琳:目前存量的私募基金數額巨大,如果要在三個月內對過去的私募客戶完成回訪確認,工作量是很大的。同時法律法規是不會溯及以往的,好在有不少私募基金在前面已經按照相關要求做了客戶回訪工作。《辦法》規定是三個月後實行,個人分析,這樣有利最近沒有首發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儘快發行産品,否則管理人的資格將取消,這個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主要是對今後募集私募基金管理進行約束,對前面已經募集的私募影響可能不會很大。

  陳贇:由於新規與舊的規章制度多添加了一個回訪制度,在此之前所有的私募機構並沒有遇到這種情況,因此所有的私募機構對此作出反應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這也要求私募在三個月的時間對此進行調整。由於回訪客戶的工作量相對較大,若三個月後私募機構仍無法適應新規,將會導致發行産品的數量減少和産品規模的急劇下降。

  王輝煌:三個月時間主要是緩衝期,因為很多要求都是新的,對私募募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時間準備。如果給三個月時間的話,私募機構要在流程上做好硬體準備,比如準備好如何進行回訪、如何錄音以及如何保存錄音等。概括起來,這三個月要做的事情是:上線和測試。所以時間緊張,尤其是對那些小型私募機構,由於人手不夠,就很可能需要將更多精力放在滿足監管要求上。

  火山財富:如果是走信託渠道,是不是信託負責處理?

  王琳:對於券商資管計劃或者信託計劃的回訪工作由誰來進行,《辦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總的來説是要求非銷售人員來做投資者的回訪,今後沒有過冷靜期和完成回訪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不能動用資金投入股市運作的。

  陳贇:由於新規剛剛出臺,如果是通過信託的平臺來發行産品,私募機構只是作為投資顧問的角色,信託公司才是真正的發行主體,那麼就必須完成客戶回訪的工作。

  王輝煌:如果走信託渠道,按照規定應由募集機構來完成回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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