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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協會問計私募暫行條例 監管頂層架構面紗待揭

  • 發佈時間:2015-12-04 07:1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為了推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頒發,中國基金業協會11月中旬在上海召開了一場內部調研會。

  12月3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有關知情人士處獲悉,私募基金頂層架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下稱《條例》)正在調研、制定當中,擬儘快成文頒布。

  “為了推動條例儘快制定頒布,針對業界關注的部分問題,中國基金業協會今年11月中旬在上海召開了一場內部調研會,廣泛徵集意見。”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當天,重陽投資一位內部人士亦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確認,“公司參加了上述內部調研會,但具體細節不便對外披露。”

  上海海通證券(600837)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李井偉也表示,“我們也參加了當天的會議,主要談了券商資管業務與私募基金的關係以及對於私募發展的一些看法。”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業界人士在會上提出了不少建議,包括私募備案制管理以及投顧法律責任等,希望《條例》能予以明確細化。

  明確投顧法律責任“2014年,原計劃是由國務院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後因時間較緊、有些問題尚需調研論證以及其他一些客觀原因,改為由證監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方式過渡。”上述知情人士稱。

  事實上,對於私募基金的監管,相關法規已存。

  2013年6月27日,中央編制辦公室印發《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私募基金的監督管理職責正式劃歸證監會。2014年2月7日,基金業協會頒布實施《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統一由基金業協會備案,實行自律管理。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頒佈施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2015年9月份,證監會在《違法證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政策答疑》對證券類信託的“投資顧問代為實施投資決策”現象認定為違規。這對私募基金行業産生了很大衝擊。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基金法頒布前,私募基金沒有法律身份,為了能夠合法運作,採用了銀行負責銷售,證券公司提供經紀業務服務,信託公司提供賬戶通道,私募基金出任投資顧問的模式。此後,同樣模式中的信託通道,又被證券公司資管和基金公司子公司所廣泛採用。

  “在這種模式下,簽署基金合同的信託公司雖然只提供賬戶通道、行政管理等外包服務,但其是名義上的基金管理人或受託人,真正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出任投資顧問。”上述人士稱。“在《基金法》修訂以後,雖然私募基金具備了法律身份,可以直接開設賬戶,但這個通道+投顧的模式仍然相當流行。一方面是因為歷史的慣性,另一方面也是這個法律架構存在逃責便利。”

  該人士建議,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希望儘快明確投資顧問的定義和法律責任,按現有法律框架歸位盡責。“希望監管部門能夠推動基金銷售向募集轉變,推動通道方轉為基金服務機構,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投資顧問的有關辦法,或規定其直接出任基金管理人,使得各方法律身份回歸本來面目。”

  而對於私募基金銷售中暴露出的種種問題,業內也希望從源頭上理順發展和規範的關係。

  “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公募基金面向社會公眾銷售,私募基金銷售要求理應高於公募基金銷售,但是《基金法》未對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的資質、行為標準和法律責任進行專門規定”。該人士表示,“業內希望證監會或通過私募基金條例明確私募金銷售機構的資質條件,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在有關規範出臺前,暫時停止私募基金銷售業務。此外,應鼓勵銀行等主要渠道到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直接募整合立私募基金。”

  事後報備或存監管套利

  有業界人士認為,在現有《基金法》框架下,包括澤熙、伊士頓等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情況的私募基金都順利通過了備案,恰恰説明現行備案制不僅起不到任何實際作用,反倒由於注重事前的形式審查,或導致監管套利。此舉由於忽略了實質性問題和事中事後的抽查,有可能被違法機構所利用。

  目前私募基金備案是募集完成後的事後報備。但實際執行中,如果沒有備案函,無法以基金名義在中登開戶,無法參與定增,無法通過IPO和新三板的投行盡職調查,影響了私募基金的運作。

  “目前私募基金産品總發行量已經上萬,産品備案逐一核查,即使只是形式審查,也難以逐一完成。”上述知情人士認為。“業內希望能夠明確備案的存檔備查性質,加大事中監測事後查處力度,及時發現問題,從嚴查處。”

  廣州一家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表示,如果要將取得備案函作為私募基金投資運作的前置條件的話,建議監管層在相應層級的法規中予以明確,不能僅靠實踐指導。同時,監管層應該明確備案的條件,避免自由裁量權,理清基金業協會和相關機構各自的法律責任。

  此外,對於管理人登記的業務類別,有業內人士稱,目前按照證券、股權、創投等三類管理人進行分類不科學,而且基金業協會在産品備案和日常管理時形成了證券管理人>股權管理人>創投管理人的高下之分。

  根據國際慣例,對衝基金和PE基金指的是投資策略,而非投資範圍,不同的投資策略沒有高下之分,PE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有二級市場的證券,而且也必須有,對衝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有非標産品,而且也往往有。

  “我們建議按照國際慣例,不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分類,而是在私募基金備案時標注相應的投資策略。”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此外,鋻於牌照管理是現代金融監管的核心,應該明確各類型金融牌照與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的相容或互斥關係,同時對到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牌情況予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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