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管理人違法而獲得的基金收益該不該追繳
- 發佈時間:2015-11-13 07:5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徐翔被公安部門帶走後,澤熙投資的産品持有人擔心,他們既不知曉也未參與違法活動,那由基金管理人違法行為帶來的私募或公募基金收益是否該被追繳?
這個問題或許已有了現成答案。前段時間證監會表示擬行政處罰12宗案件,其中有吳某樂、深圳市某基金管理公司涉嫌合謀操縱“特力A”、“得利斯”股價案,證監會擬沒收吳某樂的違法所得1.74億、並處以5.21億罰款,沒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公司違法所得1.47億、並處以4.42億罰款。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的違法所得,筆者認為應該不是該公司自有資産的違法收益,而可能是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資産的違法收益。也就是説,證監會不僅要追繳基金管理人為基金所獲取的違法收益,而且還要對這些違法收益處以3倍的行政罰款,至於罰款到底由基金資産還是基金管理公司來承擔一部分,還不得而知。
應該説,證監會對這個操縱案處罰是比較狠的,這彰顯了監管部門從嚴治市的決心。無論公募基金還是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受託管理基金資産,管理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可能另外再加上一定比例的投資收益提成,基金管理人通過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為基金獲取違法收益,大部分收益還是由基金份額投資人來分享,但正如不少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任何人不得因違法行為而獲利”是基本的自然正義法則,沒收基金份額持有人所獲取的違法收益,符合法理。
事實上,《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價格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內幕交易的行政處罰與此類似。這其中“違法所得”,有法律人士認為並非“違法行為主體的所得”,而應該是“違法行為帶來的所得”。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資産操縱市場或內幕交易,這樣的“違法行為帶來的所得”,當然包括基金資産的增值收益,也即包括基金持有人分享的收益。
美國證監會認為,違法者應當交回的,“不僅包括欺詐獲利中的本人留用部分,也包括其給他人掙取的部分”,追繳基金違法收益的方式,是將基金列為“救濟被告”。從邏輯推理的角度,如果不追究違法者“給他人掙取的部分”,違法者或可利用第三人的賬戶去違法違規操作,為自己獲取不法收益。
當然,徐翔管理的澤熙投資系列産品涉及投資者較多,且一般基金份額投資人並不知悉也未參與違法活動,如果由於徐翔等從事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這些違法行為,基金份額投資者不僅要吐出違法收益,同時還可能要承擔鉅額的行政處罰,這就可能讓基金份額投資者有點難以接受,法理上也可能存在疑問。
確實,如果死摳《證券法》第203條,對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資産從事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也應該以基金資産的非法收益為基數,來對違法行為人處以1倍至5倍的罰款。但是,由於基金資産違法收益比例可能較大,尤其是在市場操縱情況下,此時即使按“沒一罰一”,也可能將基金資産沒收和處罰個精光,基金份額投資者將失去所有資産,這顯然值得商榷。
要落實好《證券法》第203條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筆者認為,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來。第一部分針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資産通過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為基金資産獲得非法收益,這其中可能有20%左右的收益以提成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享有,另外,在發起式基金中基金公司及基金經理等也可能購買基金份額、這些份額也可能産生非法收益,以上所有非法收益,證券監管部門可對其處以1倍至5倍的罰款,由於違法行為主體是基金管理人,對其非法收益大可按法條來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部分針對基金投資者,證券監管部門只需沒收其非法收益,無需再實施行政罰款。他們不是違法者、不應受到額外處罰;在美國等老牌市場,也主要是基金交回不法收益,一般不會再對基金資産實施行政處罰。當然,如果基金持有人知悉甚至參與基金管理人的違法活動,那就應另當別論。比如在基金一對一或一對幾專戶情況下,有些“權貴”基金投資人也可能掌握內幕資訊,他們自身不便利用內幕資訊去交易,但將這些內幕資訊分享給基金管理人去達成內幕交易,那就理應對基金投資人課以同樣的罰款。
(作者係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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