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拓展資産證券化藍海
- 發佈時間:2015-11-10 07:02:17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企業資産證券化産品發行加速,成為基金子公司資管業務的新亮點。對入池資産,未來應更多關注資産的結構設計和産品發行定價,避免相關風險
據不完全統計,自去年11月中國證監會發佈《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實行備案制以來,近一年企業資産證券化産品數量超過100隻,發行額約1000億元。這一新業務的蓬勃發展讓基金子公司資管結構出現新亮點,過去以通道為主的業務模式正在悄然改變。
“萬能牌照”需要轉型
基金專戶子公司産生於2012年11月,全稱是專項客戶資産管理計劃,採取報備制。按照有關規定,基金子公司可投資于非上市交易的股權、債權和其他財産權的業務,投資範圍比信託、公募基金更廣,被稱為“萬能牌照”。
基金子公司發展經歷了開發類信託業務、迅速投身通道業務、探索新的主動管理業務等幾個時期。伴隨著通道業務的快速膨脹,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規模急劇擴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統計顯示,誕生不過3年時間,74家基金子公司專戶業務的資管規模已近7萬億元,幾乎與發展10多年的公募基金規模相當。在國泰元鑫資産管理公司總經理梁之平看來,行業內約七成業務仍以通道業務為主,許多子公司的主動管理類業務佔比不高,這樣的業務結構加大了風險管控壓力。
通道業務的概念比較寬泛。據金牛理財網何法傑介紹:“基金子公司能給信託、私募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機構做通道發行産品、行銷、承接外包服務,只要不是自己去找的業務、自己做的風控和投後管理等,都算是通道業務。”因為通道業務門檻不高、技術含量低,又不用自己承擔風險,一度成為基金子公司資管規模“增肥”的重要手段。
但是,受諸多因素影響,通道業務目前的發展狀態難以為繼。監管部門先後下發通知,要求強化子公司風險管控,不僅叫停了“一對多”專戶通道業務的開展,而且要求通道業務要在合同上明確風險承擔主體和通道功能主體,對成立不滿一年或者其管理的公募基金規模低於50億元的基金公司暫緩子公司審批。這些舉措促使基金子公司的設立節奏放慢,相關業務結構出現變化。
另一個因素來自私募基金。隨著私募基金自主發行産品的增多,傳統機構選擇基金子公司作為“通道”的情況有所減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統計顯示,截至11月4日,備案的基金管理人中,採用自主發行方式的管理人數量達2889家,已經超過顧問管理私募基金的1206家。
青騅投資副總裁張健認為:“自主發行産品,不僅能節省一大筆通道費用,大幅降低私募基金的發行成本,而且能簡化發行流程,自主發行的資質要求和投顧門檻更加寬鬆,給私募機構更多的發展機會。”
轉向主動管理類業務
在傳統通道業務受到規範後,2014年以來,部分基金子公司的業務結構加速向主動管理類業務轉型,通道業務佔比逐步下降,資産證券化業務被視為公司接下來業務發力的“藍海”之一。
資産證券化是以缺乏即期流動性,但能夠産生可預期現金流的資産為支援發行證券進行結構化融資的過程。目前國內資産證券化主要包括信貸資産證券化(CLO)、企業資産證券化(ABS)和資産支援票據(ABN)等。
據民生加銀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的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資産證券化可以盤活存量資産、優化資産負債結構,能增加市場流動性,支援實體經濟發展。作為多元化融資和財務結構優化的重要方式,商業銀行對資産證券化業務有著天然的合作需求。”
以該公司今年發行的國內首單公積金項目——匯富武漢住房公積金貸款1號為例,此項目的發行可有效緩解公積金運作中存在的使用率偏高、短存長貸的流動性風險,有效拓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籌集渠道,這意味著巨量公積金貸款存量資産盤活迎來良機。
事實上,作為國內最大的基金子公司,民生加銀資管已經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成立標準企業資産證券化産品“民生加銀資管金通小貸資産支援計劃”。目前公司累計發行的標準及非標準化資産證券化産品已有5單,推進中及儲備項目達20多個,未來將重點開展兩融收益權、租賃資産、收費權等資産證券化業務,已成立多個專業小組將資産證券化業務進行標準化、高效處理。
此外,博時資本、嘉實資本、長安基金的子公司長安財富、工銀瑞信投資管理公司等也分別發行國內首單物業項目、國內首單酒店會展行業項目、國內首單股票質押式回購債權項目、國內首單單一債務人應收賬款項目等多個企業ABS産品。
業內人士表示,在資産證券化市場,儘管目前業務體量最大的是券商,基金子公司的市場份額有限,但這一新業務有望成為未來基金子公司新的利潤增長點。
針對企業ABS業務的風險,民生加銀資管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目前市場已發行標準化産品情況來看,尚未出現明顯風險事件。隨著今後該業務領域的創新推動,應著重關注的風險點是:針對入池資産,應關注基礎資産的品質、分散度、止損或迴圈購買等風控措施;針對産品結構設計,應關注資産與原始所有人的真實破産隔離,産品分層設計等擔保措施的落實;針對産品發行定價,應充分考慮同期市場流動性狀況以及基礎資産收益率狀況,避免産品兌付時的流動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