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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有章可循

  • 發佈時間:2014-11-25 07:4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規範正式明確。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昨日正式發佈《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下稱《指引》),並自明年2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

  《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銷售、份額登記、核算、估值、資訊技術系統等事項。根據基金法規定的基金服務機構的範圍,《指引》明確"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外包機構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資訊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

  外包機構展業不設行政許可,但在展業前須到協會備案,協會對其申請資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對,材料齊備即可給予備案。同時,協會針對基金業務外包活動實行事後自律管理。

  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指引》旨在引導基金管理人採用業務外包的方式發行産品,並要求基金管理人審慎確定與其經營水準相適宜的外包活動範圍,甄選外包機構。

  目前具備開展基金業務外包服務能力的機構自身業務種類較多,可提供抵押品管理、全面資訊服務、風險評估與管理等更多種增值功能服務。對此,除明確外包機構須具備相應營運資質外,《指引》著重強化了外包業務的獨立性要求,規定其應採取有效的內控與隔離措施保證外包業務獨立運營,防範利益衝突和輸送。外包機構展業同時提供託管服務的,須設立專門的團隊與業務系統,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須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

  在規範內容上,《指引》重點關注了外包業務中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和估值核算環節的制度安排,基金管理人和外包機構可據此制定進一步的操作規範。《指引》鼓勵基金管理人將份額登記業務外包,但考慮到私募股權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産品設計的複雜性不同,《指引》保留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辦理較為簡單的份額登記業務的權利。

  此外,為了保證客戶資金安全,《指引》還作出了第三方監督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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