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發佈
- 發佈時間:2014-11-25 00:43:25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4日發佈《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對外包機構採取備案制,要求其定期報送業務情況,辦理私募基金份額(權益)登記機構應將私募基金份額(權益)集中登記至中國結算。
協會表示,隨著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斷增多,登記在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規模、經營範圍、公司治理等千差萬別。為了使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發行産品能儘早通過外包解決中後臺業務的緊迫需求,鼓勵其自主發行産品時將部分管理人職責外包給第三方專業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協會從今年1月份開始召開了十多次業務外包服務座談會,最終形成了針對公私募産品共同適用的《指引》終稿。
《指引》明確,外包服務是指外包機構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資訊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
《指引》強化規範關鍵業務環節,弱化行政牌照管理。外包機構應在業務開展前到協會備案,協會對外包機構通過協會網站電子備案平臺填報資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對,材料齊備的給予備案,不是行政許可。辦理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取得備案回執後向中證資訊技術服務公司申請份額登記代碼。每季度、年度,外包機構應向協會報送外包業務情況表、運營情況報告。外包機構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負責。
《指引》強化外包業務獨立性,防範利益衝突。《指引》要求外包機構採取有效的內控與隔離措施。外包機構在開展外包業務的同時,提供託管服務的,應設立專門的團隊與業務系統,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有效防範潛在的利益衝突。《指引》要求引入第三方監督保證客戶資金安全。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應切實保障銷售結算資金安全;辦理私募基金銷售、銷售支付業務的機構如果開立銷售結算資金歸集賬戶的,應由中國結算或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作為監督機構,實施有效監督,並在監督協議中明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指引》鼓勵基金份額登記業務外包。《指引》保留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辦理較為簡單的份額登記業務的權利,但應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在監督協議中明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私募基金銷售和份額登記機構也應通過基金中央數據交換平臺交換基金份額(權益)、合同等基金銷售資訊及相關變更資訊,並集中登記基金份額(權益),以便及時對外包業務開展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掌握基金外包業務風險點,提高協會事中、事後行為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