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資數額大、投資期限長、投資風險高,非普通投資者所能承受。如今,在一些非法集資類案件中,涉案公司採取簽訂股權回購協議、保證書、差額補足協議等方式,變相向投資人承諾保本,已成為一種新的非法集資手段。檢察官提醒公眾,這種投資形式已然突破了私募基金要求,所謂“保本”是私募基金投資的謊言。
蔣某某等8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是北京朝陽區檢察院辦理的首例以私募基金為名的非法集資案件。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間,被告人蔣某某等人以某甲投資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名義,在北京朝陽區等地通過組建銷售團隊,自行宣傳或者第三方推介的方式,借發行理財産品投資私募基金的名義,以年回報率8%至15%返本付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經審計,共向3000余名投資人非法吸收55億余元資金。
最終,被告人蔣某某等8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9年10個月不等,並處20萬元至50萬元不等的罰金。
此案中,如何區分合法私募基金和以私募基金為名進行的非法集資成為案件難點。針對私募基金特點,審查中檢察機關重點圍繞3個關鍵點:第一,涉案公司雖然打著私募基金的名義,卻通過各種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第二,涉案公司對投資者的資質和投資數額沒有限制;第三,涉案公司通過與投資人簽訂股權回購協議、讓關聯公司出具擔保函等方式打消投資者對投資風險的顧慮,具有保本承諾特點。
辦案檢察官表示,以上3點充分説明,涉案公司突破了私募基金監管要求,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檢察官還分析了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資案件的特點及風險防範。涉私募非法集資案件的主要特點包括:一是涉案金額遠超一般非法集資類案件。合法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較高,證監會要求投資人必須滿足合格投資者的各項條件,且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通過報紙電視和網際網路等向大眾宣傳。然而,犯罪嫌疑人往往對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設下限。
二是登記備案程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部分涉案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即以私募基金的名義對外募集資金。或僅通過登記取得管理人資格,在基金募集完畢後,未按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備案。
三是資金募集程式突破現行監管規定。部分涉案公司雖然已經按規定向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備案,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但在募集資金過程中,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採取公開宣傳方式,並通過溢價回購、簽訂對賭協議、差額補足等多種方式變相承諾保本保息。此類公司因具備合法資質,對於投資者而言更具迷惑性和危害性。
四是濫用募集資金致使無法按期回收。部分涉案公司雖然在募集資金過程中能夠合法依規募集,但在實際投資過程中,未將募集所得的定向資金用於募集説明書中擬定的用途,而是將資金挪用於其他營利活動,或將資金非法佔為己有,造成基金投資者財産損失。
對此,檢察官提醒投資者合理防範風險。首先,利用監管部門公開資訊做形式審查。其次,審查自身是否符合投資人條件,《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實踐中存在數個投資人“合單”達到100萬元投資起點的情況,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堅持實質性審查思路,認定涉案公司鼓勵或放任投資人“合單”的行為已經突破監管規定。
檢察官提醒,投資者要審慎辨別獲得投資資訊的途徑。私募基金投資不得通過任何公開方式進行宣傳,例如打電話、發傳單、客戶答謝會等。還有“口口相傳”等,因其以點帶面的資訊擴散形式將會逐漸輻射到不特定人群,投資風險同樣擴大到整個社會層面,應引起高度重視。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