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金融投放廣告設九條紅線
- 發佈時間:2016-04-20 00:31:51 來源:金陵晚報 責任編輯:畢曉娟
4月中旬,網際網路金融的專項整治工作正式拉開帷幕,相關企業及産品的廣告將成為重點整治對象。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悉,整治廣告的工作由工商總局主要負責。
4月13日,工商總局等17個部委出臺有關網際網路金融廣告的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將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抓緊制定金融廣告發佈的市場準入清單,研究制定禁止發佈的負面清單和已發設立的金融廣告發佈事前審查制度。
這意味著,不管是高鐵還是地鐵公交車站牌,不管是體育賽事還是各大衛視,所有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都不能隨意投放廣告,而將面臨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審核和用詞約束。
“要明確發佈廣告的金融及類金融機構是否具有合法合規的金融業務資格,可以從事何種具體的金融業務。”一位知情人士透露,這將成為網際網路金融廣告的“門檻”。
此前有市場消息稱,央視廣告部重申廣告業務審查要求,其中關於網際網路金融廣告部分,要求集資類金融廣告在投放需要向央視出具銀監會的證明文件。此事雖未獲銀監會正面回應,但並非空穴來風。
記者獲悉,前述整治廣告的實施方案指出,各省級政府要加強涉及網際網路金融廣告的監測監管,就廣告中涉及的金融機構、金融活動及有關金融産品和金融服務的真實性、合法性等問題,通報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甄別處理。
該實施方案還要求,突出重點網站的整治。各有關部門要對大型門戶類網站、搜索引擎類網站、財經金融類網站、房地産類網站以及P2P平臺、股權眾籌平臺、網路基金等金融産品的銷售平臺、類金融企業自設網站發佈的廣告進行重點整治。 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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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包含九種內容
不管投放何處,記者獲悉,該實施方案要求,網際網路金融廣告應當依法合規、真實可信,不得包含以下九大類情況。
一是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對金融産品或服務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承擔風險責任的。
二是對未來效果、收益或做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的。這是2015年9月頒布的新廣告法所禁止的內容。
三是誇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者金融産品,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對過往業績做出虛假或誇大表述的。
四是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
2015年底,宋鴻兵在太原演講被泛亞的投資者所圍攻,後他回應稱不了解泛亞模式。近期,與快鹿集團合作的黃曉明、為鑫琦資産代言的“皇阿瑪”張鐵林,代言中晉資産管理公司的“九球天后”潘曉婷,這些明星所代言的網際網路金融公司也均陷入兌付危機。
五是對投資理財類産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
六是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以投資理財、投資諮詢、貸款仲介、信用擔保、典當等名義發佈的吸收存款、信用貸款內容的廣告。
七是引用不真實、不準確數據和資料的。
八是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命令禁止的違法活動內容的。
九是宣傳提供突破住房信貸政策的金融産品,加大購房杠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