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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星期二

跨界風險已有所顯現 保險與P2P劃清界限

  • 發佈時間:2016-03-21 10:10:07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近日,有媒體報道陽光保險已與一部分P2P平臺解除部分險種的保險合作,而陽光保險相關人士回應稱,相關動作是公司的正常戰略調整。關於保險與P2P平颱風險的話題由此再度引發關注。保監會已經向普通投資者提示,“保單升級P2P”及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資的風險。分析人士認為,目前,保險與P2P的跨界風險已經有所顯現。投資者在決策前,應當具有風險意識,充分了解P2P平臺的各方面情況,謹慎參與投資。

  “保險+P2P”合作遇波折

  近日,媒體報道稱,部分有合作關係的P2P平臺收到陽光保險的通知,此前開展的賬戶資金安全險業務已經暫停。陽光保險相關人士就此事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相關動作是公司的正常戰略調整。

  公開資料顯示,陽光保險此前與安企金融、樂金所、海銀會、中信麻袋理財、恒瑞財富、九信金融、91快車、花生金服、e融寶、小算盤財富網、點滴理財、小豬資本、魯班錢包等多家金融平臺達成合作意向,為部分網際網路金融平臺提供資金安全相關的保險服務。此外,國壽財險、天安財險、中國人保等多家保險公司,也陸續與P2P平臺開展合作。

  截至2016年2月,P2P平臺總數約3944家,其中,新增問題平臺74家,累計問題平臺總量已達1425家。公開資料顯示,此前多家財産保險公司圍繞資金安全風險與P2P平臺開展過業務合作,具體合作産品以賬戶資金安全險、賬戶資金安全責任險、交易資金損失險等為主。在已有的案例中,P2P平臺對於合作達成的資訊披露較多,而保險公司則保持低調。

  目前,市場上被P2P平臺引入使用較多險種為保證保險。一種是為P2P平臺投保的保證保險,但發生逾期或壞賬時,P2P平臺以風險準備金進行墊付,再由保險公司對平臺理賠;另一種保證保險則由融資方購買,融資方將基礎資産作質押,如果發生逾期或壞賬,則由保險公司理賠。除了保險公司發起設立P2P平臺外,更多的合作採取了P2P平臺與保險公司合作的形式。

  關注保險與P2P跨界風險

  實際上,保監會已經向普通投資者提示P2P平臺的風險。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發現少數P2P平臺大量招募原屬保險公司個險渠道的保險從業人員採用非法手段套取處於正常期的保單資金,給廣大保險消費者造成了相當大的損失。

  常見的非法手段,一類是冒充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銷售P2P産品。少數從事過保險銷售工作或對保險銷售業務熟悉的P2P銷售人員,冒充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藉口送禮品或進行保單升級,騙取保險消費者信任,進而獲取保險消費者保單號、身份證號和銀行卡號等個人資訊,引誘消費者退保後“升級”購買P2P産品。另一類是承諾P2P産品高收益,誘導保險消費者進行保單質押。有P2P平臺銷售人員推銷産品過程中,違規向保險消費者承諾高收益,回避産品風險,勸説保險消費者進行保單質押,將質押貸款作為投資款投入P2P平臺。如有P2P平臺銷售人員號稱公司開發的“保單收益補償産品”具有18%甚至20%以上的年化收益率。

  相關負責人表示,保險銷售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需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相關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不得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非保險金融産品。購買理財産品應通過正規渠道,並防範非法集資風險,警惕不法分子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

  某P2P平臺負責人表示,保險與P2P的跨界風險已經有所顯現。投資者在決策前,應當具有風險意識,充分了解P2P平臺的各方面情況,謹慎參與投資。目前,保險理賠P2P風險的案例尚屬鮮見,二者的合作前景有待觀察,投資者不宜將所有風險控制僅僅依賴與P2P合作仍在起步階段的保險産品,同時應當加強對P2P具體業務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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