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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人人貸“U計劃”被指涉嫌資産池 轉型或為繞開監管

  • 發佈時間:2016-01-15 07: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圖片來源:資料圖)

  編者按:近日,隨著網貸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不少P2P平臺開始對自身業務進行清理整頓。有媒體報道稱,為規避監管,有部分P2P平臺採用模式創新或下設子品牌,以此規避《辦法》的對平臺主體的限制。老牌P2P人人貸即下設子品牌,並在該平臺開展相關業務。

  同時,媒體報道稱,人人貸在上述平臺上開展的“U計劃”採用的是把債權轉讓和自動投標相結合來搞的資産池模式,業務實質上與變相的證券公開發行相似,合規隱患較大。

  自動投標産品涉嫌資産池

  隨著《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的出臺,眾多P2P平臺産品也面臨著整改的命運。根據《辦法》,平臺方需履行對借款人的資訊進行更為細緻的披露義務。

  日前,有P2P平臺産品因為債權資訊披露不明備受市場質疑,對此,老牌P2P人人貸所採用的方法之一是在人人貸公司基礎上,下設子品牌“人人貸WE理財”,而該平臺開展的基金銷售、U計劃、薪計劃均已同前述辦法的規定所衝突。

  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在業內人士看來,人人貸的這一操作邏輯或是將其定位於網際網路理財平臺,而非借貸仲介平臺,而以此規避《辦法》的對平臺主體的限制。

  《人人貸“U計劃”説明書》以及《“U計劃”服務協議》披露,這種自動投標工具的運作流程是,投資人在申請期內通過預定或直接加入的方式選擇加入本期“U計劃”以後,在本期“U計劃”規定的鎖定期內,投資人默認授權人人貸進行優先自動投標,自動簽署相關借款協議、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對相關款項進行劃扣、支付、凍結以及行使其他權利。

  根據安排,鎖定期結束當日,系統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為投資人全額退出本期計劃,而鎖定期內投資人不能提現、有且只有一次申請提前退出機會,且必須全額退出並繳納加入金額的2%作為退出費用。

  中銀律師事務所的一位律師表示,這種模式其實是把債權轉讓和自動投標相結合來搞的資産池模式,但業務實質上與變相的證券公開發行相似,每一份“U計劃”其實都相當於認購了一份用於理財的證券,所以這類業務的合規隱患是比較大的。

  上述律師還表示,考慮到“U計劃”並不是隨時開放,所以人人貸做資金池的概率不大,更大的可能性是資産池,然後讓投資人的錢和這些標的進行錯配,這其中隱含了委託投資或信託關係,而並不是借貸雙方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

  在業內人士看來,人人貸向網際網路理財平臺的轉型目的之一,恰在於“去網貸化”和“去P2P化”,以達到繞開網貸辦法監管的目的。

  上海一位P2P公司負責人表示,現在是針對網貸平臺這樣規定,但很多平臺不願受到監管的規制,所以乾脆在策略上玩文字遊戲,讓自己“去P2P化”,跑出P2P的監管範疇,這樣就能規避辦法的相關約束,主要還是監管執行難度太大,落實到基層,很難説會對這些平臺形成執行效力。

  不符合監管辦法不排除被叫停

  北京商報報道稱,除了資訊披露不透明外,實際上這類産品也不太符合《辦法》的相關規定。網貸之家首席研究員馬駿表示,多數定期理財都是將散標打了個包,是為了方便投資人設計出來的,但可能會違反《辦法》中第二十五條規定。《辦法》第二十五條顯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做出並確認。

  網貸315首席資訊官李子川也贊同自動投標類産品不太符合《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他看來,這種自動投標的定期理財産品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隱患。平臺自動投標類型的産品一般都是一個債權包産品,債權的真實性不容易鑒別,之前有過類似的例子,跑路平臺也運用自動投標的工具,募集一些資金然後挪用資金跑路。

  李子川表示,自動投標産品從一開始出現到現在,涉嫌資金池的聲音一直沒有斷過。李子川表示,由於網貸平臺數量近年的快速增長,産品同質化問題嚴重,傳統金融工具的觸網成為眾多平臺豐富業務線的選擇。平臺爭相選擇定期理財的主要原因有,其一線上下金融市場中,定期固定收益類理財産品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投資方式,能有效、快速樹立自身細分市場競爭優勢;其二,定期收益類理財目標群體是中産階層,或者從年齡來看的話,是30歲以上投資群體,此部分人群對於資金流動性要求較低,更加看重保值增值,對平臺而言市場空間廣闊。

  零壹財經CEO柏亮認為,P2P的這類理財計劃式的産品,出現幾年了,不少平臺採用,並解釋為投標工具,因投散標效率較低,以計劃的形式自動投標效率較高,受到很多投資者認可。是否非法集資,難以直接判斷。

  馬駿表示,由於債權標的不清晰,資訊披露不明,且不符合監管細則的規定,在分析人士看來,這類産品要不進行整改,要不被監管叫停。這類産品不排除會被叫停,但多數平臺都有這種功能,就看能否與監管層溝通好。

  但須要注意的是,《辦法》意見稿也為P2P行業的規範整頓保留了一年半時間的規範期,而未來人人貸等公司亦有存在對該類業務清理整頓或剝離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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