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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9日 星期六

部委調研網際網路金融企業 內部風控指引或出臺

  • 發佈時間:2015-12-27 09:29: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雖然業界翹首企盼的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細則至今猶抱琵琶半遮面,但監管機構對於網際網路企業的風險防控卻從未掉以輕心。

  《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國家某部委正著手網際網路企業風控體系的再建。作為合作方,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華文偉向記者透露,與部委一起,已對包括BAT在內的全國100家網際網路企業進行實地考察。第一步已調研完成30多家網際網路金融公司。

  “之前十部委出臺的相關政策,對網際網路內部控制的相應規範非常少。因此,下一步,根據調研結果,有可能再增加一個政策指引,增加內部風險控制內容。”華文偉表示。

  網際網路金融風控盲區:審計缺位

  據了解,上述國家部委調研網際網路企業的主要目的是,考察網際網路企業風控存在哪些問題;用傳統金融機構的內控體系是不是能覆蓋網際網路企業的風險?

  通過調研,華文偉發現,“網際網路企業對於審計部門確實不重視。即便是BAT巨頭在審計部門投入的人力也非常少,有的都沒有審計部門。即使成立了審計部門,其作用也是督查性質。換句話説,你發生事情我來檢查,但沒有事先的防控機制。”其結果是審計形同虛設。

  一般來説,審計是金融機構風險控制的第三道防線,前兩道防線分別為業務部門風控流程、風險管理部門、合規部門的風險把控。如果僅靠金融機構第一、二道防線,對於企業風險控制還是有一定欠缺的。而作為第三道防線,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以及直接向董事會彙報的特權使其可以更好地發揮職能,防範更高級別高管的舞弊及規避道德風險。

  鋻於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對於傳統金融機構中審計人員佔比,銀監會也有明確要求,要求審計部門的人員在傳統金融機構裏佔比要達到全部人員的1/100。華文偉認為,這一比例究竟是否適合網際網路企業,可以再商榷。

  雖然在審計人員上達不到1%的標準,不過,服務於數十萬家中小企業的冠群馳騁首席風控官錢靜波表示,冠群馳騁內部是嚴格按照傳統金融機構的三道理念來打造公司風控體系。包括:線下信審、風控模型執行;風控體系設計與管理、團隊建設、數據歸集與分析、預算管理、績效管理;風控督查、內控自查。“2016年,至少會有三個專項審計員在全國範圍內迴圈輪值,以發揮審計第三道監察防線的職能。”

  “網際網路企業另一個特點是風控架構不夠清晰。”華文偉強調,“調研後,我們發現,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需要根植傳統金融機構治理架構和風控體系,這樣才能讓它有再次發力的能力。”由此可見,風控體系的重要性所在。

  調研全部完成之後,根據調研結果,上述相關部委有可能會出臺針對網際網路企業的內部風險控制政策指引。

  事實上,風險管理簡化、內控缺失、信用體系不健全,恰恰是P2P平臺跑路事件頻發的重要原因。風險控制也是P2P行業永遠無法回避的重頭戲。

  對於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監管細則遲遲未出臺,簡理財創始人林恩民並不擔心。“相對而言,法律、監管政策的出臺都會比較滯後一些。”

  林恩民分析,滯後的原因是因為,監管層希望留給市場更大的操作空間,但市場有時候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現在看,相關部委在出面解決問題平臺,進行市場清理的同時,也根據清理平臺的特徵制定相關的監管細則,這有益於整個行業的發展。讓林恩民保持樂觀心態的另一個原因是,“中國一直有這樣一個規律,哪塊市場經歷嚴打、整肅之後,後面都會出現爆發性成長。我個人感覺,2016年應該是發佈的時間點,行業也會開始慢慢規範起來。”

  經歷了野蠻生長之後,2015年被認為網貸行業的監管元年。事實上,對於P2P行業而言,最大的懸念也是監管,監管做得好,將實現向良幣化發展,否則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仍難逆轉。

  截至目前,全國6700多家P2P平臺,涉及370多萬投資者,歷史總成交量1.4萬億元。在監管細則沒正式出臺之前,還會有更多“偽P2P”冒頭。

  監管破冰 兩大抓手+統一數據標準

  雖然“資訊仲介定位”“底線監督”大方向已明確,但是,由於監管缺失,P2P行業在過去兩年的迅速發展中出現了平臺詐騙、非法集資等大量負面事件,導致行業聲譽受損。央行人士近日也警示,P2P問題平臺正進入風險爆發高發期。

  在此背景下,如何防範風險,把行業整體納入監管視野之內,就顯得至關重要。這也是擺在監管機構面前的一大難題。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愛財狼CEO車馬強調,要用網際網路思維與手段來解決網際網路監管,相應的,監管細則也要以網際網路産品經理的思維出發去解決問題。

  在車馬看來,如果能從兩個層面發力,抓住關鍵環節,監管住P2P整體風險或並非難事。

  首先,要確保真實的借款需求,確保借貸關係是成立的。即便發生違約糾紛,對簿公堂時,雙方借貸法律關係成立,且得到法律保護。“這在技術上完全可以實現,可以通過P2P平臺實現電子文檔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2015年4月修正的《電子簽名法》,生成時間戳的電子合同,以及類似U盾數字簽名的電子合同都是被法院認可的,且具有法律效力。車馬強調,監管層要想真正監管住整個行業風險,應該從這兒管起。“至少1000家平臺沒法玩了。”

  另據了解,目前至少超過一半的P2P平臺生成的電子文檔是得不到法院認可的。“換句話説,出資人與借款人雙方的借貸關係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這是最嚴重的問題。由於確認不了法律關係,一旦最終還不了錢,投資人去法院起訴也得不到法律支援,只能告平臺詐騙。”

  車馬建議,應將此納入監管細則,從源頭管起。“首先合同文本要有法律效力,要以能得到法院認可的電子合同為準,之後再對應相應的法律關係。如果不這麼做,所有的數據都是沒有意義的。”

  “監管的另一個抓手,就是對資金流向的監管。”車馬強調,監管層把這兩件事管住,誰都做不了假。(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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