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凸匹實虛假陳述案昨開庭 代理律師引用過時法條
- 發佈時間:2015-11-25 08:22:54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匹凸匹(原多倫股份,600696)實際控制人鮮言被訴證券虛假陳述案,11月24日在上海開庭。在庭審現場,原告及被告代理律師圍繞“鮮言2012年未按規定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資訊是否構成重大事件”展開交鋒。鮮言的代理律師援引2005年修訂前的老版《證券法》法條,被原告代理律師抓住“小辮子”,指其“隱瞞與本案相關的重要法律依據,本身也屬於‘虛假陳述’”。
證券時報記者同時獲悉,除了這起訴訟,鮮言在明年1月還將涉及多起證券虛假陳述案的索賠,索賠金額合計超過170萬元。
實控人面臨多起索賠
整個事件起源於2012年。當時尚未更名為匹凸匹的多倫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李勇鴻,在2012年7月6日提出辭職;當年7月21日,多倫股份宣告停牌,稱收到第一大股東多倫投資(香港)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多倫)關於股東發生變更的通知;7月25日,多倫股份公告,鮮言成為第一大股東香港多倫的實際控制人,同時也成為多倫股份的實際控制人。
但隨後,9月11日多倫股份披露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稽查局的調查通知書,公司實際控制人鮮言涉嫌未按規定披露資訊,遭到立案稽查。
經過1年多時間,在2013年12月11日,上海證監局對該案做出處罰決定。當時的行政處罰稱,早在2012年5月21日,多倫股份原實際控制人李勇鴻就已將其51%控股股權轉讓給鮮言。但是,鮮言沒有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履行公告、報告等資訊披露義務。由此,鮮言和李勇鴻均受到警告與罰款。
證監會處罰決定書下發後,已有多批投資者向鮮言發起證券虛假陳述的民事索賠。24日在法院公開審理的案件中,原告向鮮言索賠的經濟損失為85.8萬元,並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代理律師許峰透露,除了今日的庭審,另有多起投資者起訴鮮言證券虛假陳述案將開庭,這些案件涉及索賠合計超過170萬元。
據了解,從2013年12月11日多倫股份公告鮮言受到證監會處罰到2015年12月11日,該案訴訟時效就將屆滿,目前時間已剩下不到1個月。
值得一提的是,向鮮言索賠的相關案件至今已有多起,但此前因鮮言本人並未出席庭審現場。24日當日的庭審,鮮言方面似乎比較重視,當天有多位自稱匹凸匹公司的工作人員出席,且代理律師來了兩位。
代理律師引用過時法條
在庭審現場,原、被告代理律師圍繞鮮言當時未按規定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資訊是否構成“重大事件”而展開交鋒。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的認定,是指資訊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資訊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資訊的行為。
鮮言的代理律師稱,鮮言未按證監會要求進行資訊披露,不構成對“重大事件”的虛假陳述。即使被證監會課以處罰,也不構成司法解釋文件所明確規定的向原告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證監會所作出的虛假陳述處罰不區分是否為重大事件。不是所有被證監會處罰的虛假陳述,都構成民事賠償的事實依據。”該律師稱。
鮮言代理律師逐項閱讀《證券法》相關法條後表示,涉及該案的“重大事件”對應的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上市公司股東(編者注:指大股東香港多倫)的股東發生變化並不屬於重大事件,不會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鮮言的代理律師如是表述。他説,這類資訊對外披露與否,不會對原告購買股票的決策産生任何影響。
而原告的代理律師許峰當庭表示,對於重大事件的認定,被告代理律師花了很多時間逐項閱讀,認為對應該案的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但實際上《證券法》該項法條應當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被告代理人作為專業律師,當庭宣讀法條的時候,隱瞞與本案相關的重要法律依據,本身也屬於‘虛假陳述’。”許峰律師在法庭上陳述道。
很明顯,原告與被告律師引述的法律條文,由於修法時間的差異,已出現較大爭議,其所述內容及範圍亦存在明顯區別。被告代理律師隨後對法官解釋稱,自己援引的《證券法》為2005年修訂前的版本。
證券時報記者在現場了解到,對於當日匹凸匹實際控制人鮮言的證券虛假陳述案,法院沒有當庭作出裁決。 (記者 萬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