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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8日 星期六

最高法為民間借貸立新規 平臺仍能繞過監管(2)

  • 發佈時間:2015-08-12 08:04:12  來源:新京報  作者:劉素宏、羅超  責任編輯:張明江

  洶湧“跑路潮”會得到遏制

  過去的一年裏,全國各地頻發借款人“跑路”事件。有觀點認為,《規定》的出臺,對資金鏈斷裂跑路現象,會有一定的遏制效果。

  新京報今年3月曾報道,民間借貸資金大部分流向房産企業,然而由於去年全國二三線城市房地産市場低迷,資金回籠慢,導致在民間借貸市場融資的房地産企業資金鏈斷裂,引發多地民間借貸“崩盤”。僅邯鄲一個城市,去年就發生30余家非法借貸房企跑路事件。

  合肥的一位小企業主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因為銀行貸款很難,生産過程中需要資金會通過特定渠道借款,他們同行中就有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債務“玩消失”的。

  而此前,企業間的拆借行為一直是灰色地帶,《規定》出臺後,賦予了企業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受到法律保護。“我們正常經營企業的,當然希望在合法的框架內行事,跑路的其實是個例。”上述企業主對記者説。

  在網際網路金融蓬勃發展的背景下,網貸平臺也爆發“跑路”狂潮。據統計,2014年全年,出現提現困難、倒閉、跑路等問題的P2P平臺已達338家。其中最短壽命為半天,最長壽命也不過2個多月。

  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路焜認為,《規定》的出臺,對資金鏈斷裂跑路現象,會有一定的遏制效果。“正常的民間借貸,最後沒有錢還了,不會上升到刑事犯罪。但如果你攜款潛逃了,就上升到刑事了。”路焜律師説。

  “關鍵還是要看跑路涉及的人數多少”,路焜解釋,“若是單純的兩家企業或兩個人之間,一般很少涉及刑事。即使資金鏈斷裂,也會按照正常民事程式,查到他的財産,進行執行、拍賣處理。而非法集資會涉及到不特定的多數人,涉及公眾,性質就變了。”

  投資者該如何自我保護?

  民間借貸對貸款人而言門檻低、手續簡單、資金流動快,其高利息也對放貸人有著強大的吸引力。因此,此類投資形式一直非常活躍,與此同時,借貸糾紛頻頻發生。

  湖南商銀投資控股集團董事長王世君曾在公開場合表示,我國民間借貸市場存在財務空洞性、風險失控、非法佔有、盲目投資四類亂象。

  據記者了解,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産、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

  王紅志律師介紹説:“若存在項目的虛構,或程式上借用其他人的資質,或者以相應公司的名義,吸收公眾存款,而沒有用在實際的項目上,這就涉及集資詐騙的問題了。集資詐騙最高面臨著死刑。”

  他指出,目前很多理財産品,包括有限合夥人、契約基金等,投資之後資金可能會不知去向,甚至有些項目都是虛構的。

  對此,王紅志律師提醒投資人,投資前要摸清投資機構的情況,不要被表面上他所宣傳的東西影響,同時也要了解所投公司以及其産品的實際情況。“如果僅僅是因為高額利息的原因去投資的話,很多方面是無法得到保證的。”

  路焜律師也指出,投資前要做一些盡職調查。此外,不管是購買理財産品還是親友之間幫忙借貸,都要留好借據、欠條或其他證據。

  新出臺的《規定》將利率分為“兩線三界”。年利率24%以下才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將不受保護。若超過36%,借入方即便已經支付,也可以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超過的部分。該規定給民間“高利貸”劃定了“紅線”。

  路焜特別提醒投資人,一定不要貪圖高利。“你貪圖的是人家的高利息,人家貪圖的是你的本金。”

  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簡史

  春秋時期 高利貸開始出現。據《管子》中記載,春秋時期齊國西部穀物借貸的半年利率甚至高達100%,而在利息率最低的北方借貸利率也達到20%。

  秦漢時期 商業經營活動的範圍日漸擴大,商人開始活躍于流通領域,因商業週轉的需要催生了大量的借方,以貨幣借貸為主的民間借貸逐漸成為借貸的主要方式。

  南北朝時 貴族、官僚普遍涉足借貸特別是高利貸活動,且由於佛教盛行,經濟實力雄厚、擁有大量土地與財富的寺廟和僧眾往往也“出貸私財”。

  唐朝 《雜令》中“公私以財物出舉”,全面規定了有息借貸契約的訂立、利息禁制、履行方式、司法救濟、質押物處理和保證責任等問題。依《雜令》,國家對有息借貸的“私契”採取了“官不為理”和“官為理”兩種態度。

  明清時期 借貸形式更加多樣,擔保信用貸款、預抵押貸款等貸款形式相繼産生。

  民國時期 民間借貸比較發達,“高利貸”、“典當”、“期糧”、“標會”、“童子會”等相當普遍。

  新中國成立初期 國家開始整頓清理民間私營金融業。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後,私營銀錢業被組合為一家公私合營銀行;典當行業改組後消失,轉變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小額質押貸款部門,最終併入了中國人民銀行體系。民間借貸僅以個人之間互助友情借貸的形式小範圍存在。

  改革開放初期 鄉鎮企業迅猛發展,民間對資本的需求空前高漲。於是,民間出現各種遊走灰色地帶的借貸形態。1984年9月,浙江省溫州市某醫院職工方培林,停薪留職開辦了新中國第一傢俬人錢莊——“方興錢莊”。受到方興錢莊吃螃蟹的鼓勵,溫州民間借貸開始發展起來。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1998年7月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除部分小額信貸、不計息的親友借款之外,其他非正規金融組織或活動均屬非法。

  2006年12月 銀監會發佈《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若干意見》,首次允許産業資本和民間資本進入農村金融領域,並提出要在農村增設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金融機構。

  2008年5月4日 央行銀監會聯合發佈了《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領域打開了一扇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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