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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P2P監管“小步快跑” 牌照管理不現實

  • 發佈時間:2015-05-15 14:06:51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P2P是個熱門話題,但至今P2P平臺仍定位不明。

  有報道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稱,P2P監管細則將於6月底或7月初出臺。此前各界對P2P監管爭議不斷,癥結也在於定位問題。目前更傾向於將P2P平臺定位為資訊仲介,不少分析人士從P2P的業務實踐出發,提出了P2P平臺業務具有信用仲介的性質。

  還有一種聲音是,P2P業務未來可能歸入金融類。

  日前,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姚余棟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主辦的論壇上表示:“P2P將來很可能是歸入金融類的。”

  不僅如此,銀監會在召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時,處置非法集資部辦公室主任楊玉柱介紹了去年我國非法集資的情況,他指出,以投資理財、P2P網路借貸、農民專業合作社、房地産、私募股權投資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成為涉案重災區。此外,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在會議上提出需要出臺專門法規,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及其業務予以統一規範。據了解,目前央行正在牽頭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

  一旦P2P業務被劃歸金融類進行管理,就必將對其實行牌照化監管。由此,有關P2P擬實行牌照化管理的言論紛至遝來。

  P2P進行牌照管理是否合適?監管又應遵循怎樣的原則?值得思考。

  是金融機構還是資訊仲介?

  如果歸入金融類,則意味著P2P要持牌照才能經營。

  所謂金融牌照,是指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經營許可證。目前,在我國只要是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就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目前央行正在牽頭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不吸收存款的放貸業務實施牌照管理,明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法律定位和市場準入資格,規定業務規則和監管框架,明確地方政府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職責。加之央行相關負責人傾向於將P2P歸入金融類,《條例》被許多人解讀為央行擬對P2P實行牌照管理。

  但在民貸天下總經理李宇看來,《條例》並非針對P2P。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P2P歸入金融類與銀監會之前所明確的P2P資訊仲介性質有所不同。2013年底,P2P劃歸銀監會監管。去年,針對P2P平臺倒閉潮、跑路潮頻發,銀監會、公安部等部門明確規定了P2P的四道底線,即明確平臺的仲介性質;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目前,對P2P網貸市場公認為資訊仲介。不過,市場期待的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監管政策及實施細則仍未出臺。

  此外,雖然公認為資訊仲介,但多數分析人士也坦言,目前我國P2P業務承擔了許多信用仲介的功能,把P2P歸入金融類更加貼切。

  零壹財經研究總監李耀東告訴《中國産經新聞》記者,在國內目前的情況下,P2P不可能真正地成為資訊仲介,它要承擔很多類似于信用仲介的功能,比如前期的信用整合,貸款管理等。某種程度上它扮演了一個放貸人的角色,將其歸入金融類比較合適。

  基於行業發展,李耀東補充道,歸為金融類有利於促進P2P行業的健康發展。“把它歸入金融行業以後一方面監管會更加嚴格,另一方面也可能建立一些救急機制,破産保護機制等,這樣也有利於平臺發展。”

  民貸天下總經理李宇接受《中國産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國內,由於信用環境、文化體系建設不夠健全,現階段P2P去做資訊仲介幾乎很難生存,所以這需要一個發展階段和過程。”

  但無論如何, P2P的終極目標是資訊仲介。“未來怎樣往資訊仲介去轉需要政府、平臺、投資人理財風險意識的提升,投資者教育的提升以及信用文化的提升,這是一個長期並且艱巨的任務。”李宇説道。

  監管“小步快跑”

  經歷野蠻生長,建立P2P行業的監管體系已是業內的共識。但目前,應對P2P採取何種類型的監管並沒有定論,市場意見也不統一。

  事實上,在美國由於市場具有完備的徵信系統和個人徵信記錄,P2P利用網際網路極大地降低了資訊成本,這也使得在美國P2P大多承擔資訊仲介的角色,成為金融發展的有益補充。

  相對於我國,情況則大不同。在我國徵信環境不完善,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許多P2P網貸平臺“挂羊頭賣狗肉”,打著幌子吸收存款放貸,進而影響整個金融的穩定發展。

  P2P網貸在發展過程中,諸如跑路、平臺倒閉等負面消息層出不窮。這些負面消息,不僅給投資者造成了恐慌,也給整個行業的發展蒙上了陰影。

  因此,加強P2P的管理也成為整個金融穩定的必然要求。市場期待監管細則幫助網貸行業良性發展,給整個行業帶來更多新的機遇。

  然而,現實的情況是,目前P2P存在多種發展模式,而在此情況下要準確的定義這個行業或者希望找到某種統一的規則進行管理並非易事。這也是市場已久的監管仍未落地的原因之一。

  目前,P2P網貸監管細則仍在緊張地制定當中。近日,中國銀監會普惠金融部的副主任文海興就表示,目前正在抓緊研究制定網貸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很多政策研究制定都沒有定論,最本質的應該由網貸平臺的性質決定。

  牌照管理不現實

  據零壹財經研究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4月30日,P2P借貸平臺共2508家,其中正常運營的有1893家。

  “對P2P管理的爭論一直存在,從目前來講,牌照管理不現實。”李耀東指出。

  李耀東進一步表示,新的P2P平臺和業務不斷地出現,過早地進行牌照管理不合適,因為進行牌照管理對P2P的門檻和監管規定更高,這將不利於P2P的創新。“P2P需要有一定的準入措施,但是不一定要牌照管理。進行牌照管理會出現類似監管套利,反而會催生一些新的問題。”

  實際上,P2P家數比較多,業務模式也眾多,因此用一套標準的監管模式並不現實。

  “P2P做的業務實質上還是金融類的業務,但是需不需要牌照管理我覺得是需要很長時間進行觀察。目前P2P進行牌照管理還不太成熟,也會給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留下負面的影響。”李宇告訴記者,按照之前業界的聲音,基本上不可能以金融牌照管理,也不可能以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類金融類來管理。

  李宇進一步強調,P2P已經確立了基本的監管框架,跟《條例》沒有必然的聯繫,《條例》是針對民間借貸的,對p2p會有影響,但是影響有限。當然方案之間會有一定的考量和相互協調。監管框架會對P2P設立一定的門檻,一定階段之後把它納入到《條例》之內是有可能的。”

  在P2P性質定位和牌照管理都在被討論的當下,將其納入牌照管理暫不可能。那麼,這是不是意味著P2P應按照其本源“資訊仲介”來監管。

  回答當然並沒有想像中的簡單。有分析就指出,一方面,目前P2P越來越多地偏向類金融服務,這種趨勢在未來還會加大,“資訊仲介”只是理想狀態;另一方面,按照“資訊仲介”來監管也會帶來巨大的監管套利,最終反而不利於風險的管理。

  但不管如何,在P2P性質定位和牌照管理都在被討論的當下,將其納入牌照管理暫不可能。“金融類和牌照管理存在很大的爭論,到底怎麼去定位它值得討論,從多方面了解的資訊來看,P2P由銀監會進行管理,我認為對P2P不會像對銀行一樣實施那麼嚴格的管理,可能更多的是依託地方金融機構,依託行業自律組織來進行管理。”李耀東表示。

  “現在産業在不斷地變化,監管也在創新,從發展趨勢來看,應該是越少的牌照管理越好,未來金融監管應該更多地向去牌照管理方向發展。”李宇告訴記者,我覺得按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會比較合適,比如數據的對接、平臺資訊的披露等。

  此外,也有分析人士提出了分類監管的方案,對業務為本源“資訊仲介”的平臺,採取“資訊仲介”的管理方式;對一些承擔信用仲介業務的平臺則可視情況採取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和規則進行管理。

  總體來看,目前我國P2P發展仍處於不斷摸索的階段,監管也將蹣跚前行。就如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所説的,我國P2P行業目前的發展還遠未成熟,加之基本法律的缺失,在監管制度的建設上還會有很多的爭論與探討。“但在金融管制不斷放鬆的背景下,P2P網貸作為市場化創新的一個方向,已經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在未來金融體系中必將佔據重要的空間。”

  目前,對P2P採取何種管理市場仍存在爭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不論何種管理,目的是鼓勵網際網路行業創新並促進其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基於此,漸行漸近的管理細則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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