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徵信不妨走“大數據”思路
- 發佈時間:2015-09-10 02:31:01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鄭夢琦
可以將我國的金融體系徵信、行業信用徵信和商業徵信全部納入大數據信用體系,在不涉及隱私涉密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將信用資源共用。允許P2P公司接入大數據信用數據庫,實現各方面信用平臺的有效對接。
據媒體報道,深圳融金所8名高管近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警方刑事拘留。而在此前國湘資本CEO被曝出涉嫌自融被經偵帶走,目前各項業務已暫停。分析認為,P2P整治風暴或已經悄然來臨。
目前來看,P2P平臺主要存在兩大問題,一是預期投資回報率過高,而實體經濟卻難以維持業績並導致運營平臺的資金鏈斷裂;二是針對雨後春筍般四處開花的P2P,既沒有門檻,政府也缺乏統一的徵信平臺。
目前來看,P2P平臺徵信問題則顯得尤為迫切。現在的P2P就像傳統借貸行業銀行,也可以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
在直接融資方面,P2P平臺僅充當資訊披露角色,幫助資金供求雙方進行更高效的匹配,而不涉及資金運作,也不參與擔保;但是在間接融資方面,P2P平臺充當了以往商業銀行金融仲介的職能,負責從一方接入並向資金需求方提供實質資金,在這種情況下P2P就擔當了資金轉讓與風險仲介的角色。對於直接融資性質的P2P平臺,更需要的是借款一方的徵信數據;而對於間接融資P2P,由於其擔當的是小額放貸機構的角色,甚至與非法集資只有一線之隔。而資金提供方此時的出資就好比是給一個放貸機構提供貸款,因此就不得不考慮該機構的信用程度。此時不僅僅需要資金需求方即實體企業的徵信數據,P2P公司的信用數據也是必需的。
然而不論是何種性質的P2P平臺,我國都沒有建立起能夠勝任角色的徵信平臺。一方面,我國的P2P平臺尚未接入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P2P對貸款人的風險審核評估只能憑藉主觀評價;另一方面,即便在各個P2P公司之間也沒有實現資訊共用,對於在多個平臺借款存在過度負債和惡意欺詐性質的借款人難以有效防範。
對於P2P平臺的徵信監管難題,不妨可以考慮用“大數據”化解。比如可以將我國的金融體系徵信、行業信用徵信和商業徵信全部納入大數據信用體系,在不涉及隱私涉密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將信用資源共用。允許P2P公司接入大數據信用數據庫,實現各方面信用平臺的有效對接;此外,還可以鼓勵設立專門針對P2P的信用評級機構,在大數據資源的基礎上,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不以權謀私,建立統一口徑的信用評級標準;另外,也有必要建立違約披露機制,針對違約企業和個人以及惡意欺騙的P2P平臺執行嚴格懲處,並將其納入失信者個人的信用記錄。
P2P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對於任何一種市場形勢來説,誕生之初勢必會出現種種問題。我們不應對其一概抹殺,而對優點視而不見。在當今強調金融扶持小微企業的主旋律下,P2P借貸平臺具有其優勢。接下來更多的是要在徵信監管和行業門檻上下工夫。同時可以考慮適時對其引入保險機制,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降低市場風險。
□張瑋(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實驗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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