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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如何避免變成非法集資

  • 發佈時間:2015-06-24 12:31:27  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在中國目前金融發展滯後的情況下,P2P網貸打破傳統金融機構資訊壟斷的局面,喚醒大部分人士的投資理財意識,為融資難的個人及小微企業提供快速有效的金融資訊仲介服務,適時彌補社會需求,間接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成為傳統金融服務缺失環節的一種有益補充。然而,在運作中,大量P2P平臺“放棄”了資金仲介這個角色,搖身一變成為“資金池”——從為資金“牽線搭橋”變成了“非法集資”。

  “有些P2P平臺的創辦者出發點就不好,他們目的就在於圈錢。”去年年底上線的P2P平臺“甌金所”監事長顏貽潘説,P2P本是一個很好的投資理財平臺,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但由於國內P2P行業門檻低,監管缺位,從而導致目前該行業良莠不齊。

  P2P成了圈錢的工具,手段則是給投資人很高的收益回報。這些平臺“虛擬”了一些借款標,投資者的錢投進來之後,平臺的創辦者便拿這些錢用於其他投資甚至去償還自己之前的一些債務。當然,如果這些錢拿出去做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投資收益回報率高,足以支付投資者的回報,那麼短時間內這個平臺看不出有什麼問題。但萬一投資的項目回報沒達到預期效果,就難以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平臺出事的概率就很大。

  那麼,P2P網貸如何避免形成非法集資的風險呢?通過分析銀監會近期的監管思路,總結八點:1.P2P網貸機構要遵循業務本質,項目要一一匹配,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2.P2P網貸機構要落實實名制原則,要求平臺投資人與融資人進行實名登記,監控資金流向;3.P2P網貸機構要明確自身資訊仲介的角色,嚴格道德底線,為投融資雙方提供真實可信的資訊仲介服務;4.P2P網貸機構應對自身平臺從業高管的專業背景、從業年限進行篩選,確保業務專業性、合規性;5.P2P網貸機構與第三方支付、銀行託管機構保持實時的資訊對稱及透明,確保機構自身不接觸資金流轉;6.P2P網貸機構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出借資金或收益作出承諾和保障,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7.P2P網貸機構定期資訊披露、理性揭示風險,聯合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審計;8.P2P網貸機構業務應堅持小額借款,分散匹配。

  央行對P2P業務發展劃定了界限,這意味著今後P2P平臺應回歸仲介屬性,去金融機構化。為此,央行條法司也為P2P業務開展給出了三點風險警示,首先便是明確P2P網路借貸平臺的業務經營紅線,“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

  (據MBA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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