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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買古董專家稱贗品 賣家反索賠1毛精神損失費

  • 發佈時間:2015-05-14 12:19:26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法院:買家應知“行規”,判斷失誤應自行承擔

  兩萬元買來11件古玩物品,回家後,從專家處得知其中4件是贗品。買家找賣家退款未果,一紙訴狀,把賣家告上法庭。不料,賣家卻以買家係誣告為由,當庭索賠精神損失費0.1元。對於這樣的糾紛,法院該如何判呢?

  【“古董”糾紛】

  買古董退貨未果,他把賣家告上法庭

  鍾先生家住揚州某小區,是一位古玩收藏愛好者。在“尋寶”期間,他從藏友處得知,揚州有一位叫老莫的藏友,家中有不少“珍寶”,於是,請藏友幫忙引薦。

  去年2月17日,鍾先生在藏友的介紹下,來到老莫家。經過一番觀賞後,他看中了瓷器筆筒、瓷器硯臺等7件古玩,並以兩萬元的價格買下。

  去年3月9日,鍾先生認為,從老莫家購買的周筱松款瓷器筆筒、大清道光十四年款瓷器煙臺、同治年制人物瓷盤及民國竹雕筆筒4件古玩都是仿製品,便到老莫家“討説法”,要求老莫就這4件古玩退貨,並退款1.1萬元。

  為此,雙方多次發生爭吵。後派出所對雙方進行調解,沒有成功。鍾先生一怒之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老莫賠償1.1萬元。

  【再起波瀾】

  賣家認為被誣告,當庭索賠1毛錢

  邗江法院受理後,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鍾先生表示,他從老莫家購買古董後不久,就請相關專家進行鑒定。這時才得知,周筱松款瓷器筆筒等4件物品沒有年份,沒有價值,並非古董,而是新倣工藝品。但是,在買賣時,老莫卻稱是他的祖傳之物。鍾先生認為,在老莫的虛假陳述下,自己才對這4件物品分別作價累計付款。因此,老莫在交易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應該退貨、退款。

  對此,老莫辯稱,自己並非從事古董生意,鍾先生購買的古董均為祖傳或私人收藏的,因此,他不能保證所有古董都是真品,也沒有向鍾先生做過這樣的承諾。“交易是鍾先生主動到我家仔細挑選並多次協商、自願達成的價格,不存在虛假陳述、欺詐。”老莫認為,鍾先生誣告自己欺詐,應當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0.1元。同時,老莫提出,鍾先生兩萬元買下他11件古玩,是“打包價”,其中,有7件為買賣,4件為贈品,雙方並沒有就每件古玩具體議價,因此,對鍾先生主張4件古玩價格為1.1萬元不予認可;若鍾先生要取消交易,應當全部退回11件古玩,而不是將值錢的古玩留下,不值錢的退還。

  【法院判決】

  買家應知“行規”,判斷失誤應自行承擔

  庭審中,雙方圍繞“鍾先生的索賠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這一爭議焦點,各執一詞,分歧較大。法院審理後,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鍾先生的訴訟請求;不予處理老莫要求賠禮道歉、索賠0.1元精神損失費的請求。

  對於為何這樣判,承辦法官給出了理由——法院認為,古玩屬特殊物品,民間古玩收藏、交易屬高風險、高收益的行業,不同於普通商品買賣。除經過專業權威機構鑒定為真品外,個人賣家通常不對古玩物品為真品負保證責任,這也是民間古玩交易的通常習慣。鍾先生作為民間個人古玩收藏愛好者,應當了解民間古玩交易的習慣。涉案的4件物品是老莫的個人收藏品,沒有經過專業機構的鑒定,鍾先生應當知道購買可能存在風險。雙方買賣是口頭交易,沒有證據表明老莫對涉案的4件古玩物品為真品做出過承諾,老莫當庭也對此予以否認。鍾先生現場看樣後,自願選擇並購買,雙方成立買賣合同並已履行,該買賣合法有效,鍾先生、老莫均應遵守。鍾先生稱涉案的4件古玩物品為仿製品、價值合計1.1元,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即便確屬仿製品,鍾先生因判斷錯誤産生的風險也應自行承擔,無權要求老莫退貨、退款。同時,法院認為,老莫要求鍾先生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係,依法不予處理。

  一審宣判後,鍾先生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後,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文中人物均係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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