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假仍為10天 産假最長7個月
- 發佈時間:2016-03-25 07:57:52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修改後的北京計生條例表決通過,昨日起生效;已有兩孩的再婚家庭,只要未共同生育便可再生一個
新京報訊 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後,北京市居民結婚生子將如何休假?
昨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其中明確婚假仍為10天,女職工産假在原徵求意見稿的128天基礎上,新增“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再增加1至3個月”的規定。此外,新增配偶陪産假15天。
此前曾收到社會意見4100多條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的決定,除明確“全面二孩”規定外,還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和獨生子女獎勵,並規定只要是計劃內生育,都能享受到延長産假待遇。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地方就再生育和生育假獎勵,以及其他福利待遇進行具體規定。
昨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26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條例》),即日起生效。
市法制辦主任劉振剛介紹,此前市法制辦曾通過網路,就《條例》草案公開徵求社會意見,20天內共收到社會意見4100多條,主要集中在生育政策和生育假兩個方面。
劉振剛介紹,修改內容主要細化了兩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落實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和其他福利待遇、調整婚假等,並刪去了有關晚婚晚育、生育間隔、生育服務證管理等帶有強制性的內容。
建議建立出生人口監測預警機制
市人大相關負責人建議,《條例》實施過程中,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妥善處理新老政策銜接,建立出生人口監測和預警機制,關注北京市人口發展形勢,並及時提出、制定應對政策和措施。
另外,在推進全面兩孩政策過程中,要合理配置婦幼保健、兒童照料、學前教育等社會保障方面的公共資源,注重對婦女生育權和就業權的保護,幫扶計劃生育傷殘死亡等特殊家庭。
焦點1
取消晚婚假 結婚仍可休10天
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取消了晚婚假。婚假是否“縮水”為3天,成為關注焦點。
劉振剛昨日介紹,之前國家鼓勵晚婚晚育時,北京根據國家授權,規定“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據此,北京符合晚婚規定(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夫妻,可以享受10天婚假。
此次國家法律修改時,刪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的獎勵”的規定。劉振剛介紹,北京修改條例時,也考慮到婚假的長短本不是計劃生育法的調整範圍,因此可以不再規定“職工晚婚的,增加獎勵假7天”。
劉振剛説,修改條例時,曾吸取國家部門和外地經驗,最終增加了一條規定,即“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焦點2
刪獨生子女假 産假最長7個月
此前,北京市女職工生育後享受的假期,大體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産假、北京法規規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經單位批准可享受3個月獨生子女獎勵假。
劉振剛介紹,根據新的計劃生育政策,國家刪除了晚育和獨生子女的相關獎勵假,並要求給予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和其他福利待遇。
所以《條例》規定,本市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産假15天。劉振剛説,此規定相當於用生育獎勵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15天陪産假,取消了獨生子女獎勵假。
此前,女職工除享受98天産假、30天晚育獎勵假之外,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産假三個月。
此次調整中,將30天晚育假的表述調整為生育假,取消了生育獨生子女的三個月彈性假的同時,增加了彈性規定。具體為,“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
劉振剛説,這是考慮到生育假制度應當在維護産婦和嬰兒身心健康與保障女職工就業平等權之間,尋求適當平衡,同時也要考慮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單位的負擔能力,並與現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續性。
因此,此規定是希望在不過度增加單位負擔的前提下,給予用人單位和女職工靈活安排的空間。
換言之,在國家規定的98天假期和北京本地的30天獎勵假外,如果所在單位批准,産假最長休7個月,並不受一孩、二孩限制。
焦點3
再婚夫妻未共同生育便可申請
針對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條例》也進行了相應調整。此前北京的規定中,要求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才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昨日,劉振剛説,所謂再生育,是指一對夫妻(無論是初婚還是再婚)已經生育兩個或以上子女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又生育的。
此次《條例》中,結合北京實際情況,對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政策進行了細化。其中規定,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已經有了兩個以上子女,但是婚後未共同生育,也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
對於有子女病殘的情況,此次《條例》規定,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遺傳性病殘,且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個子女;如果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也可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焦點4
已獲獨生子女證的仍可領獎勵
《條例》規定,對於此前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憑證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與此前規定對比,該條款的相關內容調整不大,基本按照“老人老辦法”實行。
其中包括,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歲止,每月可獲得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另外,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可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明確,如果夫妻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和優待後再生育子女,則會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 盤點
15省份調整婚産假産假最多相差三個月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並於今年元旦起實行。
儘管修法意味著獨生子女時代終結,但是“全面二孩”的啟動,還需要各地修改地區計生條例後,對婚假、産假等進行明確規定。
新京報記者梳理髮現,目前全國已有15個省份對計生條例進行了修改,普遍取消了晚婚假,並且以生育獎勵假取代了原來的晚育假。
另外,吉林、重慶等五省份已經明確了修改條例時間,擬於本月進行。
婚假變化大 部分省份剩3天
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計生法前,婚假通常包括兩個部分:國家規定的婚假和各地晚婚假獎勵,前者通常按3天計算。
在鼓勵晚婚的時代,各地計生條例中,會對符合晚婚條件(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夫妻予以晚婚假獎勵,長度在7天到一個月不等。
例如,此前山西省便規定,晚婚夫妻婚假為1個月;甘肅也為晚婚夫妻增加了30天假期。
計生法修改後,各地陸續啟動了地方計生條例的修改,在目前已經完成修改的15個省份中,對於婚假有不同規定,最短為3天,最長的30天。
其中,北京、上海、山西、福建等雖然取消了晚婚假,但是延長了婚假時間,與鼓勵晚婚時代基本維持同樣的水準。例如北京、上海仍為10天,山西則為30天。計劃于本月修改計生條例的甘肅則計劃把原來33天的婚假改為30天。
率先修改條例的廣東省,以及今年1月修改計生條例的天津、山東、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廣西、四川等均徹底取消了晚婚假,結婚夫妻只能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休假。
晚育假取消 普遍改生育獎勵
對比已經修改計生條例的15個省份,還可以發現,各地對於女職工享受産假的時間和男性陪産、護理假做出了一定的調整。
此前,多數省份都是“國家規定假期+晚育獎勵”,部分省份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産婦還可申請疊加假期獎勵。修改後則普遍為“國家規定假期+生育獎勵”。
根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不過計算國家規定的産假時間時,通常按照98天計算。
在“全面二孩”之前,各地計生條例普遍保留著對晚育假的鼓勵,同時部分地區對於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還會增加假期,時間為15天至一年不等。如西藏自治區規定,女職工晚育且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休長達一年的産假。
而在各地修改後的表述中,普遍以生育獎勵取代了晚育假,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延長至少30天,産假時間從128天起步,最多可達180天。
其中,北京市還規定128天之外,經女職工所在單位批准,可增加1個月至3個月假期,最長可休息218天,和産假最短的省份相差3個月。福建則將所有産假打包,規定時間為158天至180天。
陪産假7天到25天不等
在配偶陪産假方面,在已經修改地方計生條例的15個省份中,均作了明確規定,時間從7天到25天不等。
其中,天津、山東規定配偶陪産假為7天;上海、安徽規定配偶陪産假為10天,而在安徽,如果夫妻雙方異地,男方陪産假為20天;包括北京在內,山西、浙江、遼寧等多個省份的配偶陪産假為15天;廣西、寧夏的配偶陪産假最長,為2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