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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與男友拍婚紗照後分手 要求店家退款未果

  • 發佈時間:2015-11-13 07:34:52  來源:華西都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原標題:交了婚紗照全款 男朋友分了 錢能退嗎?

  ▲小王和男朋友分手了,婚紗照沒拍成,但店方不退款。

  小王的姐姐吳女士向記者出示婚紗照的定金收據。

  本來預約好拍婚紗照,全款也交了,卻突然和男朋友分手,婚紗照拍不成了。更悲劇的是,預約拍攝時交付的5099元全款,也退不回來了……

  這樣無厘頭的一件事,恰好發生在19歲的成都姑娘小王身上。婚紗店一口咬死,要麼只退 1500元;要麼不退錢。

  華西都市報記者注意到,這份合同上註明:5099元的全款,是以“預約定金”的名義交付。

  律師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定金不得超過合同價款20%,超過部分約定無效。因此,小王有權要求婚紗店退還超過其定金的部分的價款。目前,小王準備向消協和工商部門投訴婚紗店。尷尬 定好拍婚紗照,卻和男友分手了

  小王今年19歲,已經參加工作。今年2月份,在親戚的介紹下,小王和男友相識,兩人很快確立戀愛關係。

  今年3月,小王來到成都工作,但男友仍留在老家。5月31日,在一個朋友的介紹下,小王和朋友小麗,來到成都市蜀漢路一家婚紗攝影店,交付5099元全款,預約了一次婚紗攝影。

  “當時簽合同時,銷售人員承諾,如果因分手拍不成婚紗照的話,可以退全款!”小麗説。

  當時,小王在成都,男友在廣元,因為異地戀,兩人時常吵架,感情並不穩定。

  因為感情不和,今年7月,小王和男友大吵一架,兩人最終分了手。分手後,小王心想,男朋友都沒了,一個人肯定沒法拍婚紗照,便找婚紗店退錢。不料,婚紗店卻始終堅持不退。

  隨後,因為老家親人去世,小王回到老家,便委託姐姐吳女士,找婚紗店退錢。爭議 是否承諾退款?雙方爭執不下

  11月12日下午,吳女士向記者出示了婚紗店出具的發票和收據。記者看到,這筆價值5099元的婚紗攝影,的確是在今年5月31日支付的,收據上也有婚紗攝影店的公章。

  隨後,記者陪同吳女士前往該婚紗店,婚紗店負責人任小姐接待了吳女士。任小姐承認,小王確實在店裏預定婚紗攝影,並且已經交付5099元全款。

  小麗告訴記者,在簽署合同時,銷售人員曾經承諾,如果小王因分手無法拍婚紗照,婚紗店可以退全款。

  對此,任小姐予以否認,同時拿出一份合同。記者看到,這份合同上寫明,“銷售人員給出的任何承諾,必須在合同上寫明並簽字,任何口頭承諾均是無效。”

  任小姐還表示,當時接待小王的銷售人員已經離職,“同時,合同還註明,客戶繳納的定金一律不退。”

  記者注意到,這份合同上標明,小王支付的5099元全款,是此次攝影的價格總額,但是以“預約定金”的名義交付攝影店。態度

  婚紗店:只能退 1500 元

  吳女士和小麗認為,小王分手後,確實已經無法繼續拍婚紗照,希望婚紗店能退款,但任小姐並不贊成。

  任小姐説,這次婚紗攝影預約是永久有效的,如果小王這次用不上,可以等以後結婚時再用,“不僅是永久有效,以後使用時,價格也不會漲。”

  “經過公司協商,扣除公司的成本,可以退還小王1500元錢。”任小姐解釋,所謂的公司成本,是指客戶簽單後,公司支付給銷售人員的提成等等。

  任小姐表示,如果吳女士和小麗都不接受以上兩種途徑,“可以將當事人小王叫來,再請消協來,三方一起協商。”

  目前,吳女士和小麗已經準備向消協、工商投訴婚紗店。律師説法

  定金不得超過全款20%

  可要求退還其他部分

  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王亮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下簡稱《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同時,《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在此事中,小王預定的婚紗攝影總價值5099元,定金也應為全款的20%,超過部分無效。”王亮説,小王有權要求婚紗店,退還超過其定金部分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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