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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總轉讓股份給男友 分手後被其舉報

  • 發佈時間:2015-09-01 09:10:5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鄭夢琦

  因男友劉某承諾結婚,某公司女副總張霞將自己80%的公司股份轉讓給了對方,兩人分手後,張霞遭劉某舉報虛開增值稅發票和職務侵佔,並因此兩項罪名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張霞對職務侵佔罪的判決提出上訴後,該案被發回重審,昨日,法院認為其涉職務侵佔罪的證據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因此判決職務侵佔罪名不成立。

  股份轉給男友後遭其舉報

  52歲的張霞原任北京興和匯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她佔股80%,並獨立管理公司。

  2005年9月,劉某承諾與她結婚,她便讓公司會計到工商局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劉某,並約定將名下40%的股份給劉某。2007年9月,基於劉某的感情承諾,張霞將公司其名義下80%的股份轉讓給劉某。2007年底兩人關係徹底破裂。

  2008年4月,張霞註冊了川宇公司。2010年5月張霞因與劉某的股權轉讓及借貸糾紛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劉某償還其40萬元股權轉讓費和20余萬元的借款,同年8月劉某舉報張霞職務侵佔。劉某證言顯示,張霞在將股份轉讓給劉某後,仍能使用公司的財務章等憑證,2008年5月張霞偽造三方協議,將興和匯眾公司與機場項目的合同變更為川宇公司,將107萬工程款匯進川宇公司賬戶,劉某對此事並不知情。

  調查中,偵查機關發現張霞還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2013年12月,法院一審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職務侵佔罪數罪並罰,判處張霞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張霞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不持異議,但其對職務侵佔罪不予認可,遂就此上訴。

  發回重審因“排除合理懷疑”改判

  該案被發回海淀法院重審。昨日,海淀法院重審後認為,在案證據顯示,張霞為相關工程確實已經投入大量資金,並始終負責具體施工工作。

  經鑒定,張霞提供給偵查機關的相關合同和協議上劉某的簽名傾向於是偽造,但公章經鑒定為真實。另外,興和匯眾公司賬戶公章等管理較為混亂,認定張霞是否擅自使用上述賬戶、公章的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法院認為,儘管鑒定結論顯示張霞提供的協議上的劉某簽名傾向於不是劉某所寫,但結合全案的情況來看,協議上的公章經鑒定均真實有效,且關鍵證人劉某證言存在諸多可疑之處,考慮到二人的特殊關係,並不能完全排除張霞與劉某存在口頭協議的可能性。

  最終,法院本著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認定其行為不構成職務侵佔罪。法院以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判處張霞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據了解,此案是2013年新刑訴法確定“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後,被公開報道的案件中首例使用該原則定罪量刑的案件。

  排除合理懷疑原則

  根據新刑訴法,“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是指辦案人員在所有據以定案的證據均查證屬實的基礎上,經對證據的綜合審查,運用邏輯、經驗和常識進行判斷和推理,對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已達到不存在合理懷疑的程度。該原則有利於更好地貫徹“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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